分幾種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村組的人,那是完全可以辦理繼承過戶的手續(xù)的,將房屋產權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的名字從被繼承人改為繼承人的名字。但如果繼承人是非農業(yè)戶口,那么他仍有權繼承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房屋也不能過戶,但可以使用和出售給本村組的人,房屋不能翻新、重建,如果房屋因自然原因倒塌的,則宅基地由村里收回。
全部4個回答>??農村集體土地能繼承嗎?應該怎么查詢呢?
153****6007 | 2019-09-18 09: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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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46
需要受讓方是本村農村集體戶藉,才有資格享有,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47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五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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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193
不可以繼承。城鎮(zhèn)居民是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的。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個人的遺產,不能繼承,它需要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才能使用。只能繼承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子,但宅基地無法繼承。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44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居民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定承受主體,城鎮(zhèn)居民不能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村民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戶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還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xù)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集體收回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154****2350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br/>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痹擁椧?guī)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39 -
145****1216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guī)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fā)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xù)承包.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35
關于因承包人死亡,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zhèn)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yè)后在城市就業(yè),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
148****8701
自留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42:28
自留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自留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xù)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fā)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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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薄 ∵@一規(guī)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fā)給土地使用證,發(fā)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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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不可以隨便轉為國有土地的!除非你村集體經濟發(fā)展達到一定水平,村經濟成員已經不是以務農為主,村委會發(fā)展到居委會!還有集體土地是沒有使用權限的,承包的土地到承包期就要交回村集體重新發(fā)配,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則是不可以繼承的,只要使用者死亡村就有權收回,鑒于《物權法》規(guī)定有條文,“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就是土地使用權有出租的或者其他的房子也要一并轉移,因為土地和土地的附屬物是一體的,這里宅基地的使用者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是他自己的,房子可以繼承,那么土地也無奈也要一起繼承!但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在本村集體經濟成員流轉不可以買賣給非本村經濟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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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肯定屬于土地違法行為。2、法律依據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3、至于你說說的其他村也有對外出租行為,同樣也屬于土地違法行為,都應當接受由當地國土部門依法處理。沒有人干涉,并不能說明他們不違法。4、現在倡導和諧社會,如果村民民堅決不同意,建議你和三方協(xié)商解決,不要發(fā)生沖突,否則,你們會更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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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土地是不能夠建廠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法律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單位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必須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申請使用集體土地。2.但是新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的除外。3.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申請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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