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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沒房產證如何分割?離婚,房子未辦理房產證,如何分割?

157****6787 | 2019-11-08 08:57:54

已有3個回答

  • 132****5048

    離婚后妻子個人交尾款、簽合同、個人名義取得房產證,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這是個人財產。

    查看全文↓ 2019-11-08 08:58:22
  • 155****6141

    單位福利性質分房,一般是本單位職工才有資格享受并限制或禁止轉讓、出售。
    所以,能否轉讓或者出售,要看當初的福利分房政策規(guī)定及單位是否允許...
    可以先向單位問一下,單位同意即可轉讓,否則,應慎重對待。

    查看全文↓ 2019-11-08 08:58:17
  • 146****1712

    不可以買賣,沒有房產證,通常無法進行過戶,因此是不能買賣的。
    房產證:
    房產證(Premises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tǒng)一制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制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查看全文↓ 2019-11-08 08:58:13

相關問題

  •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價值;二是雙方離婚后房屋歸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歸屬所有;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僅處理房屋的使用,而不處理房屋的所有。(3)在法院對該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之后,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該房屋的價值和歸屬協商一致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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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離婚時,未對婚姻續(xù)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2、離婚時,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姻期間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后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3、離婚時,雙方已經協商分割財產,離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要求,如對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對方若不同意,則不能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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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時法院不會給分割的。離婚后,什么時候取得了房產證,什么時候再分割。《**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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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我個人認為該財產目前尚無法分割。理由:房產是不動產,需取得產權后,才表明取得了該處房產,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以,對于本案,如果該福利房今后能取得房產的,取得后房產后可以分割;如果一直不能取得(或根據無法取得的),就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來分割,只能判歸誰使用。法律依據: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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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未辦理房產證的房子,法院在判決中不會直接進行處理,可以判決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產證后,雙方當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訴分割。**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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