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雙方對房屋分割及價值無法協(xié)商一致時:**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全部5個回答>夫妻雙方均不要房產如何分割?離婚雙方都不要房子該如何做?
143****2807 | 2019-11-19 10:48:45
已有5個回答
-
158****1969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根據(jù)《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P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xiàn)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較大的比例。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于夫妻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而夫妻財產分割則集中在房屋、股權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這些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查看全文↓ 2019-11-19 10:49:30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tài)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fā)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xù)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xiàn)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jù)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jù)國務院1991年6月發(fā)布的《關于繼續(xù)穩(wěn)妥地進行城鎮(zhèn)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xiàn)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
138****3356
按照法律規(guī)定,誰交**給誰。
查看全文↓ 2019-11-19 10:49:20
常說的離婚分割財產,指得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由個人所有,不參與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先由夫妻共同協(xié)商,則不受范圍限制。協(xié)商不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區(qū)分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哪些財產是不計入共同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后,如果一方出軌等有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是常見誤區(qū)。根據(jù)《婚姻法》47條的規(guī)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婚姻法對于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婚內出軌并不包括在內。在下列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157****9502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查看全文↓ 2019-11-19 10:49:13
雙方對房屋分割及價值無法協(xié)商一致時: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151****3587
本著使用方便和考慮財產來源、出資等情況,將房子歸一人,給對方折價補償。如果都不要,法院會建議賣掉房子后分錢但不會那樣判,誰都不要房又不肯出錢,只能判共有,以后自己再分,或者暫時處理離婚不處理房產。
查看全文↓ 2019-11-19 10:49:11 -
133****8055
既然男方已表明不要房子,實踐操作得好,實際上對你有利的地方太多了。建辦理。
查看全文↓ 2019-11-19 10:49:03
男方不要房子,但是要一半房款呀.我現(xiàn)在沒有錢補給男方的.本來就是貸款買的房子.
問題是男方又故意刁難,也不同意轉讓房子,不知道法院會不會強制要求轉讓房子或者拍買房子.
1、既然男方已表明不要房子,即使他表明要一半房款,實踐操作得好,實際上對你有利的地方太多了。
2、建辦理,你會知的好處的。
這里面咨詢并不方便給你細說,你委托有后都知道了。
相關問題
-
答
-
答
實踐中,離婚雙方分割共有的房產時,根據(jù)不同情況的處理有如下方面:1、房產登記到一方名下的歸登記方所有,這是因為做房產登記是找行政機關辦理,而經行政機關確認房屋歸屬后,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所有就會直接確定為登記方所有。2、房產登記夫妻雙方名下的分情況而定,離婚雙方對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會按照以下幾種情況處理:(1)雙方要房的,那么由法院組織競價,價高者得;(2)一方要房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估價,占有房屋的給對方進行房屋補償金;(3)雙方不要房的,離婚雙方可以申請拍賣房屋,接著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所以,按照以上的處理辦法,發(fā)現(xiàn)雙方都不要房的,那么就得雙方去找法院申請拍賣房屋,然后就拿到的房款來分割。那么雙方也可以私下協(xié)商進行買房,就賣房款來進行分割,當然,如果被證明該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那么也就不用對此做其他處理,確定一方所有即可。
全部5個回答> -
答
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雙方對房屋分割及價值無法協(xié)商一致時:**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全部3個回答> -
答
離婚時要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在分割之前應該確定房產的價值。那么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怎么確定?在確定房產價值后,離婚時的房產應該怎么分割?房產由于具有不宜分割性,不能像存款那樣簡單的一人分一半來分割房產,因此這些問題是離婚夫妻非常關心的問題。本文也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一、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怎么確定?離婚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xiàn)值作為分割的依據(jù),而非購房時的價值。很多當事人在離婚房產分割時,習慣以購買時的價格計算及分割,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不能成立的。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后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可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分擔。離婚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xié)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二、離婚時的房產應該怎么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1、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4、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上述內容對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怎么確定以及離婚時的房產應該怎么分割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在實踐中給您帶來幫助?,F(xiàn)實生活中,對于離婚房產的分割是比較復雜的,因為有些情況下對于房產權屬的認定也比較困難。且房屋類型也有多種多樣,比如房改房、公租房、宅基地建房等等。對于不同性質的房屋,其分割方法也不一樣??梢哉f,離婚分割房產是讓離婚夫妻難以讓步也很頭疼的問題。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好是能夠咨詢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避免徒增煩惱卻遲遲得不到解決的情況。
全部3個回答> -
答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guī)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jù)什么進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shù)脑瓌t。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xié)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全部3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