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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情況下,是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145****1490 | 2012-12-10 18: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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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5754

    以下情況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區(qū)戶籍的;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的;?。ㄋ模┥暾埲伺c配偶雖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五)申請人與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yōu)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但該帳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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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土地未辦理有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應注記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利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回購,回購價按原出售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變動房屋產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并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并辦理以下手續(xù),可上市交易:補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包括土地收益價款、相關稅費及房屋差價等)。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差價的80%計算;依法辦理相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xù),并在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注銷原經濟適用住房注記,取得房屋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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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取得完全產權的情況下是不能轉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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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請人有本市戶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它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xù)兩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標準線,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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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與分配 申請條件有變應申報 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退出輪候。 售價與租金 無故欠租將按市場計租 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并按家庭收入(資產)情況實行租金補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繳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請?zhí)厥庾饨鹧a助。 取得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資格的,未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限內簽訂社會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及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繳交購房款的,視為放棄當次購房資格。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自付部分的租金超過六個月的,取消欠繳租金期間的租金補助并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使用管理 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guī)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xù)通知后的二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xù)并入住。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連續(xù)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退出 上市轉讓應繳土地收益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及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yōu)先回購。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xù)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并按規(guī)定實行租金補助。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法律責任 隱瞞收入**高罰3萬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條件騙取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社會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情節(jié)嚴重的,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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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夫婦(或一方已故、離異的單身居民)與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齡在33周歲(不含)以下的子女組成的家庭。(2)如子女皆已婚或無子女的夫婦組成的家庭。(3)33周歲以上(含)的單身居民(含離異或喪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