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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購房產,婚后房產加名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可以免稅?

131****6468 | 2013-01-29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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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7086

    對于婚內房產加名的,有四種稅收是免征的。 第一、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第二、營業(y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yè)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個人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yè)稅;第三、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四、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無償受贈房屋在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三種情況下當事雙方免征個人所得稅。

    查看全文↓ 2013-01-29 10:30:27
  • 147****7360

    好像是可以免征契稅了的。

    查看全文↓ 2013-01-29 1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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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進一步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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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婚前是一方購買,產權也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共同出了資。對此種情形下房屋權屬的認定應該依據(jù)上述所述進行確定,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購買房屋時**好是把兩人都登記為產權人,或者就房屋的歸屬有一個書面的約定。3、婚前繼承,婚后分割的房屋,屬于夫妻個人所有。4、結婚或婚后,夫妻通過協(xié)議的形式約定,婚前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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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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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離婚有兩種方式,協(xié)議離婚和起訴離婚。2.如果協(xié)議離婚,則以雙方協(xié)商的財產分割方法為準。即如果男方女方愿意,一方可以協(xié)商拿到所有財產或者一分不拿。3.起訴離婚則由法院判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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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來就是免收契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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