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規(guī)范相互之間行為的主要依據(jù),因此在實踐中為明確詳細的寫明合同內容是非常重要的,為了規(guī)范商品房的交易行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擬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設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中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內容做出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沒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chǎn)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chǎn)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2000年9月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f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約定的合同條款包括: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依據(jù); (3)商品房銷售的依據(jù); (4)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5)計價方式與價款; (6)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9)交付期限; (10)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1)規(guī)劃產(chǎn)權設計變更的約定; (12)交接; (13)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chǎn)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14)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15)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16)關于產(chǎn)權登記的約定; (17)保修責任; (18)雙方就小區(qū)、樓字命名權、屋面、外墻使用權的約定; (19)買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權; (20)爭議解決方式; (21)末盡事宜的約定; (22)附件效力的說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簽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