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所以有可能需要交,也有可能不用交
全部3個回答>什么叫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啊 經濟適用房屬于劃撥用地嗎
143****5533 | 2014-01-19 15: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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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535
劃撥屬于政策性住房的是劃撥用地,經濟適用房土地一般都是劃撥的繳納土地使用費用的房子一般是開發(fā)商開發(fā)的商品房
查看全文↓ 2014-01-22 09:09:28 -
152****4262
劃撥是無償?shù)牟⑶覜]有使用期限,符合一定法律規(guī)定才能劃撥土地,如政府機關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都是劃撥性質。而出讓是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根據用途不同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的使用**長使用年限是70年,但物權法又規(guī)定了居住用地自動續(xù)期。
查看全文↓ 2014-01-21 09:15:07 -
141****1825
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一般都是劃撥的。
查看全文↓ 2014-01-20 21:10:16 -
138****2562
劃撥是國家給單位或者集體的無償用地。如出售需要補交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房需要5年后出售。央產房需要辦理央產上市申請表。出讓是開發(fā)商已經買斷使用年限的商品房用地。如果出售,**好咨詢當?shù)胤慨a經紀公司?;蛘卟樵儺?shù)胤慨a交易政策。
查看全文↓ 2014-01-19 18:06:39 -
131****6625
什么叫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啊
查看全文↓ 2014-01-19 15:36:52
土地劃撥一般是政府項目,土地由國家免費撥出,所以不付費
出讓是通過招拍掛的形式有償取得的.
經濟適用房屬于劃撥用地嗎
屬于劃撥,所以經濟適用房要轉讓的話,要補交土地出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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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由建設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擬劃撥土地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二、審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組織商定用地補償、安置或者拆遷安置方案。三、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的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四、劃撥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有關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所確定的用地面積和范圍,到實地劃撥建設用地。五、登記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核發(f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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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和出讓各自有各自的優(yōu)點,不能籠統(tǒng)的來判斷好壞,要結合自身的需求來進行看待,其中劃撥土地受讓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這樣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而出讓土地可以直接進行交易,不用再額外繳納土地出讓金。除此之外,如果是征地拆遷,那么劃撥土地沒有任何的補償,但是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而出讓土地就有所不同,土地以及附著物都需要進行補償。通常情況下,商品房的土地都為出讓的形式,而建立在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產權證,不能進行抵押貸款,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才可以進行轉讓??偠灾鲎屚恋厥钦畬型恋卦谝欢螘r間內的使用權有償進行轉讓的行為,而劃撥土地通常針對于事業(yè)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土地之后除了繳納相關的稅費之外,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但當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或者是經營性質的情況時,就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將劃撥改為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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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辦理單位劃撥土地申請書2 、縣府批準文件3、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4、 用地紅線圖5、規(guī)劃設計條件告知書6、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7、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8、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9、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0、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1、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2、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3、使用國有存量土地的,提供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安置補償合同(原件1份)、權屬證明材料(原土地批復、土地使用證或者其它權屬證明材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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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那么,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雖然土地無償,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相關法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拔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