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國家講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他是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成為一級市場。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的行為。
全部4個回答>土地劃撥和出讓哪個好
142****9566 | 2020-11-30 18: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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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533
土地劃撥和出讓各自有各自的優(yōu)點,不能籠統(tǒng)的來判斷好壞,要結合自身的需求來進行看待,其中劃撥土地受讓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這樣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而出讓土地可以直接進行交易,不用再額外繳納土地出讓金。
查看全文↓ 2020-12-02 18:08:30
除此之外,如果是征地拆遷,那么劃撥土地沒有任何的補償,但是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而出讓土地就有所不同,土地以及附著物都需要進行補償。通常情況下,商品房的土地都為出讓的形式,而建立在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產權證,不能進行抵押貸款,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才可以進行轉讓??偠灾鲎屚恋厥钦畬型恋卦谝欢螘r間內的使用權有償進行轉讓的行為,而劃撥土地通常針對于事業(yè)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土地之后除了繳納相關的稅費之外,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但當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或者是經(jīng)營性質的情況時,就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將劃撥改為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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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那么,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雖然土地無償,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相關法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拔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jīng)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jīng)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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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屬于政策性住房的是劃撥用地,經(jīng)濟適用房土地一般都是劃撥的繳納土地使用費用的房子一般是開發(fā)商開發(fā)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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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區(qū)別如下:出讓性質的土地:是只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賣)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劃撥性質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拆遷安置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都是劃撥性質的土地,劃撥性質的土地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在進行買賣的時候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金額由當時的價格來定。其實沒什么不同,只是劃撥性質的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他就沒什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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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劃撥土地上的房子價值可能不如出讓土地的,但具體情況還得看政策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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