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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產糾紛訴訟要多長時間?

137****4156 | 2014-04-12 14:16:13

已有5個回答

  • 146****2774

    只要要看你的,委托公證是什么內容.要看你大伯是不是存心欺騙你.

    查看全文↓ 2014-04-15 09:19:39
  • 133****6817

    如果沒有其它解決途徑就去法院起訴,大概1-2個月時間.

    查看全文↓ 2014-04-13 19:29:54
  • 157****7272

    訴訟期是沒過,關鍵是看公證的內容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54:42
  • 145****9599

    如果是沒有異議的話那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一般的話是一個月左右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50:24
  • 143****3429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是二審法院判決一經作出就生效,所以判決已生效,應當執(zhí)行。再審期間不停止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

    查看全文↓ 2014-04-12 14:26:39

相關問題

  • 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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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產糾紛訴訟一般時效為兩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如在訴訟時效的**后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于原告的過 錯,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開發(fā)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 天內,必須協(xié)助業(yè)主辦理好房地產證,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房地產糾紛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情況:一、房地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2年一般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房地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房地產糾紛**長訴訟時效:20年**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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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付或者拒付房屋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應該支付時起算。 如果超出了一年,就要找一找后來催款或對方同意付款的證據,如果有,也許可以解決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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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一般時效)為三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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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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