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不存在繼承。公房如其名,是產權不歸住戶所有的房屋,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辦之類等部門)代表政府將房屋的居住權給住戶,住戶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既然房子不是爺爺?shù)?,作為后輩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二、叔叔是沒有財產繼承權的。房屋不是爺爺?shù)?,那么房屋補償款自然給不到爺爺,作為兄弟,叔叔也是沒有相關權益的。三、拆遷補償款的分配 爺爺去世后,你們繼續(xù)居住,實際上少辦理的承租人更名手續(xù),應該把承租人變更為現(xiàn)在的居住人。拆遷補償要看拆遷實施方案如何設定,對房屋所有權人補償外,對于承租人是否也有一定額度的補償,如果有,這部分錢就是你們的
全部4個回答>??房屋子女有繼承權嗎
154****2789 | 2018-07-16 2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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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14
對農村父母的房屋,有繼承權
查看全文↓ 2018-07-16 22:52:25 -
146****1125
說的不夠清楚
查看全文↓ 2018-07-16 22:52:07 -
146****1826
父輩留下的房產,子女都有繼承權
查看全文↓ 2018-07-16 22: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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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2. 他父母已經在他之前去世的,也就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就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沒有了,按法定繼承就由兄弟姐妹繼承。3. 要是他是五保戶,財產應歸集體或國家,而不能按法定繼承,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外祖父母。4. 根據(jù)你的描述、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你小舅父母健在的話他該房子由他父母繼承、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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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無遺囑的繼承屬于法定繼承,其中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本案中的老大作為被繼承人,因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只能按第二順序繼承的方式處理其遺產繼承。由于老二已于6年前死亡,死亡時間早于老大,本案遺產繼承人只能是尚在世的老三。不論是老二的子女還是老三的女兒,對于他們大伯父的遺產均沒有繼承權。老三可啟動遺產繼承程序,要求老二的子女交還本該由他繼承的財產,其方式包括協(xié)商、第三方介入進行調和以及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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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独^承法》第10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jù)《繼承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shù)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3.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指定的繼承人?!独^承法》第31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與扶養(yǎng)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扶養(yǎng)人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贝送?,根據(jù)《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p> 全部2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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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房屋繼承權答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 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 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 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 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 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 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 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 們適當?shù)倪z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 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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