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通行的估價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以及基準地價系數(shù)修正法等。估價方法的選擇應按照《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的要求,根據當?shù)氐禺a市場發(fā)育情況并結合估價對象的具體特點及估價目的等適當選擇,一般應采用兩種或以上的方法進行評估。
全部4個回答>??如何評估劃撥土地的價格?
156****2976 | 2018-07-17 2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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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108
新的《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時**常用的是基準地價法。為了確切掌握劃撥土地的價值構成,首先需要了解基準地價的價值構成。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城市基準地價內涵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即各土地級別或均質區(qū)域內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開發(fā)程度下,平均容積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鶞实貎r法是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qū)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鶞实貎r測算的土地價格可以分為樓面熟地價、地面熟地價、樓面毛地價、地面毛地價四種類型?;鶞实貎r的表達方式可以有級別基準地價、分區(qū)基準地價和路線價。在實際運用中,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基準地價一般是指具有級別的地面熟地價。對于地面熟地價而言,其價值構成基本由3大部分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fā)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權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xiàn),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fā)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6:23
對于劃撥用地的估價,同樣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價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fā)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在用收益還原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以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qū)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于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在用市場比較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可以通過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日期、區(qū)域及個別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比較法是根據與委估對象類似的出讓土地價格,通過對扣減出讓金,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在假設劃撥用地可以自由轉讓的前提下,遵循評估的一般原則,圍繞評估目的,充分考慮企業(yè)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評估為指導思想測算得出的規(guī)劃土地用途下,以估價時點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高出讓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
151****2934
劃撥地評估價格=該宗地在出讓狀態(tài)下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土地應交納的出讓金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6:09 -
157****0218
評估房子的話只是針對房子進行評估,對土地的影響不大,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5:57
不過現(xiàn)在銀行針對劃撥性土地的話評估價格相對要低些,甚至有些銀行不接受劃撥土地的房子辦理抵押貸款或按揭貸款。
辦理貸款需要資料如下:
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國土證(已婚帶夫妻雙方資料) -
155****7196
土地估價基本方法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5:48
土地價格評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準地價系數(shù)修正法,另外路線價法也是土地價格評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場比較法
市場比較法是土地估價中**基本、**常用的估價方法之一,也是國際上通用的基本估價方法。市場比較法是根據市場替代原理,將待估土地與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場上交易的類似土地進行比較,并對類似土地的成交價格作適當修正,以此估算帶估土地客觀合理價格的方法。市場比較法的理論依據是替代經濟原理。根據經濟學理論,在同一市場上,對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應該具有相同的市場價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關系。在同一市場上具有替代關系的兩個以上商品會因為相互競爭而使其價格相互牽制而趨于一致。市場比較法就是通過對具有替代關系的類似土地的交易價格進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價格。
基本公式:
Vd=Vb x A x B x D x E
Vd—待估宗地的價格
Vb—比較實例宗地價格
A—待估宗地情況指數(shù) / 比較實例宗地情況指數(shù) = 正常情況指數(shù) / 比較實例宗地情況指數(shù)
B—待估宗地估價期日地價指數(shù) / 比較實例宗地交易日期地價指數(shù)
D—待估宗地區(qū)域因素條件指數(shù) / 比較實例宗地區(qū)域因素條件指數(shù)
E—待估宗地個別因素條件指數(shù) / 比較實例宗地個別因素條件指數(shù)
歸結起來看,這種方法是在兩個可比的土地商品之間按照它們的情況指數(shù)、價格指數(shù)、區(qū)域因素和個別因素的比值來確定待估地的價值。
(二)收益還原法
收益還原法又稱收益法、收益資本化法、地租資本化法等。是將待估土地未來正常年純收益,以一定的土地還原利率還原,以此估算帶估土地價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續(xù)性,因而人們可以期待外來的土地收益。當把這未來若干年延續(xù)而不斷取得的土地純收益以一定的還原利率折現(xiàn)為現(xiàn)在的價值時,它就表現(xiàn)為土地價格。從理論上講,具有永續(xù)性的財產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場價格。而這個市場價格也就是財產的現(xiàn)值,亦即等于其未來純收益的折現(xiàn)價值。其簡單意義就是,投資購買一塊土地而獲得的純收益,在價值上等于將這筆投資存入銀行而每年獲得的利息量。這就是收益還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產要素組合的結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還有人類勞動、資本、管理和科學技術等,因此,土地純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貢獻量,或其應得的報酬后的余額。這種土地純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帶來的,理應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還原法一土地純收益的確定為前提,因此,它只適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產的估價。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為無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價格
a —土地純收益(地租)
r —土地還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開發(fā)土地所耗費的各項客觀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在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應繳納的稅金和土地增值收益來確定土地的價格的方法。成本逼近法是從投資成本角度來考察土地的價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實價值。因為一宗土地的價值高低,主要取決于在土地未來利用中所產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決于對這塊土地投資改造的費用大小。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開發(fā)土地、工業(yè)用地、既無收益又無比較實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價格評估,選擇該方法時應慎重。
基本公式:
地價= 土地取得費 + 土地開發(fā)費 + 稅費 + 利潤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價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稱假設開發(fā)法,是在預計開發(fā)完成后不動產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fā)成本及有關專業(yè)費用、利息、利潤和稅收等,以價格余額來估算帶估土地價格的方法。土地投資旨在獲得報酬,這個潛在的報酬多少就決定了土地價格的高低。剩余法的理論依據與收益還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對未來剩余收益的計算。收益還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純收益,是對土地收益的費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則是直接從資本化后的價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貢獻。
剩余法主要應用于有開發(fā)價值的土地估價,一般由以下幾種類型:(1)代開發(fā)的地的估價;(2)待拆遷改造在開發(fā)房地產的估價;(3)僅將土地或房產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產的估價;(4)現(xiàn)有新舊房地產地價的單獨評估,即從房地產價格中扣除房屋價格,剩余之數(shù)即為地價。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價格
A—總開發(fā)價值或開發(fā)完成后的不動產總價值;
B —整個開發(fā)項目的開發(fā)成本;
C—開發(fā)上合理利潤
對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其具體公式為:
土地價格 = 房屋于其總售價 - 建筑費用 - 專業(yè)費用 - 利息 - 銷售費用 - 稅費 -開發(fā)商利潤
(五)基準地價系數(shù)修正法
基準地價系數(shù)修正法是通過待估宗地地價影響因素的分析,對各城鎮(zhèn)已公布的同類用途同級土地基準地價進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觀價格方法。由于基準地價是區(qū)域平均價,因此,要評估該區(qū)域中某一宗地的價格,還必須根據該宗地的區(qū)域條件和個別條件,對區(qū)域平均價進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價格。
土地價格是為購買獲取土地預期收益的權利而支付的代價,即地租的資本化。土地價格的高低取決于可以獲取的預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進行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時,應先弄清楚劃撥土地相應的權利,充分考慮出讓土地使用權與劃撥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權利差別對地價的影響。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抵押、轉讓、出租,但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國家對劃撥土地進入二、三級市場有較嚴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活動。究其根源,主要是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為無償取得,國家權益未能顯現(xiàn)出來。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加上出讓金,則應等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此理論基礎上,可采用以下幾種方法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土地價格為土地成本價格與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應歸土地所有者即國家所有,相當于出讓金部分。土地成本價格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成本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fā)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收益還原法。收益還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來每年預期純收益的基礎上,以一定的還原率,折算為評估期日收益總和的一種方法。目前《土地估價規(guī)程》對如何計算土地純收益及出讓地價已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劃撥土地純收益的計算方法尚無明確規(guī)定,因此,可通過調查與待估宗地屬于同一區(qū)域的國有企業(yè)土地租賃的租金水平來間接計算。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讓金水平決定,是國家權益在土地收益上的體現(xiàn),所以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qū)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于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
市場比較法??梢灶A見,隨著企業(yè)對劃撥土地權益認識的日益增強,劃撥土地抵押、轉讓等行為的日益增多,劃撥土地交易實例也會逐年增加。我們可通過對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期日、區(qū)域以及個別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扣減出讓金間接計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評估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金,出讓金比例較為固定。由公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得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1-出讓金比例)。 -
154****4474
劃撥土地就是評估評估土地劃撥價值。
查看全文↓ 2018-07-17 21:35:38
你要是想知道你土地劃撥大概價值,就拿你們當?shù)氐幕鶞实貎r減去出讓金就行。
一般劃撥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就是按**高年期評估。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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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時**常用的是基準地價法。為了確切掌握劃撥土地的價值構成,首先需要了解基準地價的價值構成。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城市基準地價內涵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即各土地級別或均質區(qū)域內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開發(fā)程度下,平均容積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鶞实貎r法是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qū)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基準地價測算的土地價格可以分為樓面熟地價、地面熟地價、樓面毛地價、地面毛地價四種類型。基準地價的表達方式可以有級別基準地價、分區(qū)基準地價和路線價。在實際運用中,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基準地價一般是指具有級別的地面熟地價。對于地面熟地價而言,其價值構成基本由3大部分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fā)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權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xiàn),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fā)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τ趧潛苡玫氐墓纼r,同樣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價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fā)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在用收益還原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以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qū)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于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在用市場比較法估算劃撥用地的價值時,可以通過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日期、區(qū)域及個別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比較法是根據與委估對象類似的出讓土地價格,通過對扣減出讓金,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在假設劃撥用地可以自由轉讓的前提下,遵循評估的一般原則,圍繞評估目的,充分考慮企業(yè)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評估為指導思想測算得出的規(guī)劃土地用途下,以估價時點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高出讓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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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種情況都很正常,現(xiàn)在佛山的規(guī)定及程序都是這個樣走,如果你覺得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可以申請重新評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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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劃撥土地如何拍賣答
劃撥土地轉讓三種情形的不同處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開放之前, 我國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過劃撥方式進行的, 即都是無償劃撥供應的,只存在單一的劃撥土地供應制度。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外資的進入,我國對外資 企業(yè)開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費。 1990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 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 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出讓土地使用權制度的建立,由此開啟了 劃撥土地使用權通過辦理出讓手續(xù)可再行轉讓的歷史。 而**近**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釋 (2005)5號文《關 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則根據司法實踐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作了全面的總結和規(guī)范, 對今后房地產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具有直接的現(xiàn)實意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及特點。那么,何謂“劃撥土地使用權”呢 ? 根據《條例》、 19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 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 ) 等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除繳納補償、安 置等費用外或完全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特點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其用途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并且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2)取得的無償性。 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本質區(qū)別,即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者除繳納補償、安置費外無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即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 ; 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則必須向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費在 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使用的無期限性。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 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 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權利的受限制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 地使用權。要處分,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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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 V=Ea+Ed+T+Rt+R2+R3=VE+R3+...... 式中:V————土地價格; Ea————土地取得費; Ed————土地開發(fā)費; T————稅費; Rt————利息; R2————利潤; R3————土地增值; VE————土地成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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