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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答下一般在哪些情況下能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53****1794 | 2018-09-06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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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2024

    買房人在下列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3、先賣后抵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一房二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9-06 10:47:39
  • 131****9758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購房者在驗收房屋的時候發(fā)現房屋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拒收房屋。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

    一般在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存在房屋面積誤差如何處理,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并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現在大多數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時間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按照《解釋》第十五條,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購房者已經明確通知催促后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方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無法辦理產權證書

    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都會比較關注該房屋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無法正常按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在購房過程中時有發(fā)生,如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也非出賣方原因的話,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賣方需返還購房者已付房款。

    查看全文↓ 2018-09-06 10:47:02
  • 155****1028

    1、 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

    2、 出賣方遲延交房

    現在不少項目維權都是關于延期交房的,那么具體怎樣購房者才可申請解除購房合同呢?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購房者已經明確通知催促后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方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 入住后發(fā)現嚴重質量問題

    如果在前期交房及裝修過程中沒有發(fā)現大的質量問題,入住后才發(fā)現有影響正常居住問題的話,還能解除購房合同嗎?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有權請求解除已簽訂的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4、 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過大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并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關于房屋面積誤差的具體約定,則需按照約定解決。聊宅小編建議,關于房屋面積的問題,還是事先約定清楚為好。

    5、 開發(fā)商將簽約房屋再抵押

    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之后,即便還未過戶更名,出賣方也不得將房屋再抵押給第三方,由于開發(fā)商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合理得到房產的,購房者可申請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其返還自己已付的房款及利息,一般還可要求出賣方賠償自己不超過總房款一倍金額的違約金。

    6、 出賣方隱瞞房屋已被抵押事實

    如果房屋已經被抵押,出賣方故意隱瞞事實,并與購房者簽定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仍然是無效的。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導致交易無效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方將已付房款全額返還,并且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自己不超過總房款一倍的賠償。

    7、 非購房者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無法正常按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在購房過程中時有發(fā)生,如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也非出賣方原因的話,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賣方需返還購房者已付房款。如果由于出賣方原因,在超過了合同約定時間或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期限一年之后,還無法為購房者辦理產權登記的,出賣方應同意購房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并賠償其相關損失。

    在以上這幾種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申請解除合同的

    查看全文↓ 2018-09-06 10:46:37
  • 158****6286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臺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fā)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并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xù),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查看全文↓ 2018-09-06 10:46:13
  • 143****6069

    1、開發(fā)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那如果開發(fā)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fā)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要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可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如果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fā)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在開發(fā)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要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對開發(fā)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要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對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xù)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查看全文↓ 2018-09-06 10:45:41

相關問題

  • 1、 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2、 開發(fā)商將簽約房屋再抵押根據《解釋》第八條內容,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之后,即便還未過戶更名,出賣方也不得將房屋再抵押給第三方,由于開發(fā)商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合理得到房產的,購房者可申請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其返還自己已付的房款及利息,一般還可要求出賣方賠償自己不超過總房款一倍金額的違約金。3、 出賣方隱瞞房屋已被抵押事實如果房屋已經被抵押,出賣方故意隱瞞事實,并與購房者簽定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仍然是無效的。根據《解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實,導致交易無效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方將已付房款全額返還,并且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自己不超過總房款一倍的賠償。4、 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過大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并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關于房屋面積誤差的具體約定,則需按照約定解決。小編建議,關于房屋面積的問題,還是事先約定清楚為好。5、 入住后發(fā)現嚴重質量問題如果在前期交房及裝修過程中沒有發(fā)現大的質量問題,入住后才發(fā)現有影響正常居住問題的話,還能解除購房合同嗎?根據《解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有權請求解除已簽訂的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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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臺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fā)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并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xù),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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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 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 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 《合同法》以上規(guī)定只是作為只是作為參考,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增減有關條款。但在實踐中,以下這些條款是必須的: 1、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則需法人的名稱。必要時還可查看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執(zhí)照; 2、合同標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需要說明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購買數量等;如果是提供勞務,則要說明勞務的類型、勞務的標準; 3、價格:要注意貨幣單位; 4、履行期限:超過履行期限會導致違約,甚至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違約責任:一般約定違約金比例或損失賠償辦法; 6、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采用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如果約定仲裁,**好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7、法律適用問題:這牽涉到訴訟發(fā)生時將向哪里的法院起訴的問題;在國際買賣合同中尤為重要。 一份嚴密的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于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好請這方面的專業(yè)人員幫助起草。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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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房地產權利證書編號;3、房地產坐落的位置、面積、四至界線;4、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和年期;5、房地產的用途;6、買賣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7、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日期;8、公用部分的權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權利義務;9、違約責任;10、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11、合同生效的條件及時間;12、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以下情況可以解除合同:一、延遲交房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fā)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沒有產權證由于開發(fā)商方面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如果有這樣的退房條件,就可以要求退房。三、開發(fā)商證件不全開發(fā)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fā)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規(guī)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就無效。四、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五、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地基沉降超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磚石結構強度等質量問題,檢測機構核驗屬質量不合格的。六、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設計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fā)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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