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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了借名購房合同和購房發(fā)票能證明房子嗎

145****1008 | 2018-09-15 09:38:54

已有3個回答

  • 137****6976



    不可以。、、、

    查看全文↓ 2018-09-15 09:39:45
  • 151****3585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的。在此,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并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查看全文↓ 2018-09-15 09:39:34
  • 157****0734

    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雙方洽談時的錄音、證人證言。
    購房手續(xù),付款證明(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還貸記錄等),購房發(fā)票,房產證書等書面證據材料。付款證明是出資的證明,也是借名人能夠享有權利的基礎,必須要留存出資證明。
    房屋裝修、居住情況的證明等。

    查看全文↓ 2018-09-15 09: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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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FLOAT: none;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43,43,43);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售房合同您可與開發(fā)商協商,復印一份,發(fā)票您可到稅務部門具體咨詢。

  • 借名購房暗藏六大風險從調研中可以看到,“借名買房”主要暗藏下列六類涉訴風險:一是無書面協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系,基于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二是違反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借名買房協議可能被認定無效。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雖簽訂書面協議,但因規(guī)避政策,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之可能,借名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三是登記人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四是借名人被要求騰退房屋。購買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物權采登記主義,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五是房屋因登記人涉訴而被查封或處分。借名買房系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登記人負有債務,債權人申請保全而致該房屋被查封。六是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由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二者簽訂買賣協議,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記,則借名人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法律不支持“借名買經適房”針對上述風險,法官建議加大宣傳力度,讓普通老百姓知曉借名買房暗藏著“賠了房子又折錢”的風險,不要存有規(guī)避政策、鉆法律漏洞的僥幸心理,尤其是沒有購房資格的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之類的保障性住房。對于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借名買房,如辦理貸款困難,法官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以“白紙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買房行為,如果有條件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這樣可以明確出資人與登記人之間究竟是借款關系還是借名買房。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違反政策借名購買經適房的,即使有書面協議或進行公證,都可能導致協議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而特別需要提醒實際出資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資的相關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收據收條等,以防在沒有書面協議或房屋登記人對借名買房不予認可時,出資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向登記人主張債權、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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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不可以的。職工因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證明材料:(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2)購房發(fā)票的原件及復印件;(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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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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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為避免套路貸,公證處都不給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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