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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婚前的,但是過戶到女方是在婚后,請問這屬于共同財產嗎?

146****3708 | 2018-10-03 22:47:08

已有3個回答

  • 151****9951

    婚后才過戶的房產,要具體分析,才能判斷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0-03 22:47:48
  • 136****7506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F(xiàn)在該房產的所有權屬于男方母親的。
    2、如果把房產過戶成男方的名字,根據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眲t該房產視為男方的母親對兒子的贈與。這仍然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3、如果你想讓男方的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在男方取得房產所有權后,添加上你的名字,這樣就成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4、以上回答,系劉云成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查看全文↓ 2018-10-03 22:47:35
  • 133****4835

    要看情況,如果只寫其中一方的名字,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過戶寫夫妻倆名字,屬于父母贈與小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規(guī)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說,第一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第二種情況屬共同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0-03 22:47:25

相關問題

  • 如果被認定為贈與,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全部4個回答>
  • 三種情況:1、婚后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于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2、如果是用婚后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后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后還貸的部分;3、雙方約定婚后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后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于他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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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不算的,但是有兩種情況。第一: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么婚前支付的部分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婚后還貸以及增值部分輸入夫妻共同財產。第二:一方用自己的財產婚后還貸,那么財產任然屬于個人財產。第一種情況就屬于特殊的方面,不屬于意義上的一方還貸。值得一說的是,我國法律一般都是根據誰出資來判定房屋所有權,如果男女雙方都出錢了,則是通過男女出錢比例來分配房產。夫妻雙方另有額外約定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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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屬于共同財產。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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