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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土地使用權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151****3794 | 2018-11-10 1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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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6832

    一、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xié)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jīng)國家批準其無償?shù)?、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jīng)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guī)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jīng)當?shù)卣鷾势涑鲎尣⒀a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jīng)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jù)其情節(jié)處以相應罰款
      四、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guī)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查看全文↓ 2018-11-10 15:15:08
  • 148****3491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xié)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擴展資料:
    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后段的規(guī)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j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于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jù)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fā)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shù)馁M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xié)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查看全文↓ 2018-11-10 15:14:57
  • 133****5647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qū)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yè)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jīng)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jīng)]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fā)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shù)剞D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后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要判斷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哪個好?
    要比較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哪個好,不能籠統(tǒng)的來說,因為兩者各自有各自的優(yōu)點,相對比較來看,如果要選擇則要看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準,獲得批準后,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yōu)槌鲎屝再|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那么你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讓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是不補償?shù)?,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和附著物都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讓金之后就變?yōu)槌鲎專涂梢赞D讓。

    查看全文↓ 2018-11-10 15: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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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擴展資料: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后段的規(guī)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j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于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jù)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fā)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shù)馁M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他土地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xié)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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