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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清楚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135****9107 | 2018-11-11 23:14:59

已有3個回答

  • 146****8423

    不可以繼承。
    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合法遺產。
    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不是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關于公有住房的續(xù)租問題。根據建設部(現已改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xù)。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1-11 23:15:28
  • 153****3764

    **近接到一個當事人咨詢;公房承租權能不能繼承的問題現就這個問題做簡要分析:
    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續(xù)租
    首先明確一點,公房承租與私房承租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同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及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xù),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xù),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后,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公房承租權不能繼承
      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有住房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無權利繼承。
    拆遷款非遺產 受益人有條件
    本律師提示:父母承租著的公房在拆遷時全家人都能分得財產,為此出現家庭紛爭的也不少,這實際上是大家的一種誤解。如前所述,能夠得到公房拆遷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公房的承租權不能繼承,同樣因為公房拆遷所得的款項也不能算做遺產。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還需具體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況下,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發(fā)放下來,其中一半就應屬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買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這一半拆遷款作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子女們有權利繼承;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后發(fā)放下來,那么全部拆遷款就應當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遺產,別人無權利繼承。

    查看全文↓ 2018-11-11 23:15:26
  • 147****2600

    如果子女和承租人一同生活,則在原有租賃合同內享有繼續(xù)承租的權利。
    公租房,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yè)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yè)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租房和一般的房屋租賃的區(qū)別是出租人的不同。其他的都是一樣的,適用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子女不當然享有繼續(xù)承租的權利,得是共同居住的子女方可。
    而且這是租賃權,不是繼承權中的財產權,不屬于繼承的范疇。

    查看全文↓ 2018-11-11 2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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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繼承。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不是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独^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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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現有法律,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為準,即沒辦理房屋產權證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權?! 「鶕覈^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里的合法財產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 ⒓訂挝环扛牡穆毠ぴ谵k理產權證前死亡的,該房屋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該職工參加房改繳納了購房款,和單位建立了住房買賣合同關系,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債權,即要求單位履行交付房屋辦理產權證的權利。但房改房買賣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購房者必須是與售房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職工,能夠享受房改房的優(yōu)惠待遇是基于房改單位職工的身份?! ∩矸蓐P權是不能繼承的,如果該職工是單身,按他自己所享有的優(yōu)惠待遇參加房改,那么該職工的繼承人只能繼承購房款,沒有獲得該房屋產權的請求權?! ∪绻撀毠ひ云浼彝シ蚱揠p方所享有優(yōu)惠待遇參加其單位的房改,其配偶也是購房的主體,單位應繼續(xù)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該職工所享有的那部分房屋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軌蜃鳛檫z產繼承的房改房,1、如果逝者生前沒有立遺囑,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如果逝者生前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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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八條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zhí)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條 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優(yōu)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不結算差價;住宅房屋按戶償還,按戶計算,每戶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四十一條 拆除國家直管公房至償還期間,其房屋租金由拆遷人承擔,在此期間,如調整租金,拆遷人按新調租標準支付。 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歸屬確定了公房承租資格后,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的第二十八條中明確規(guī)定,拆遷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guī)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稐l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本條規(guī)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本條還規(guī)定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xù)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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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即,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父母及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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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要看情況吧,要看你們房子的性質。如果你父母已經取得了完全產權,那是可以繼承的,如果還沒有的話,估計就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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