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之“借名購房”的糾紛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與徐先生經協商,以6萬元價格買下徐先生名下的3間房。因其是農業(yè)戶口,當時政策限制無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于是找到自己的叔叔,雙方口頭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夏先生出資,所有權也歸夏先生。數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當年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對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夏先生的叔叔則辯稱,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資購得,并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購買。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約定,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訴求。借名應簽書面協議保留證據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guī)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在借名買房中,事實購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確認,一定要注重證據的留存。簽訂借名買房書面協議,為了預防風險,房屋實際出資人、借名買房的事實等一定要約定清楚;保存出資證明,如果使用現金,要讓對方出具收據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額現金;建議盡量通過銀行轉賬保留轉賬存根,且在存根上雙方簽字注明為借名買房的出資款項。
全部5個回答>請問借他人名義買房有什么風險?
154****7939 | 2018-11-22 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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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036
在借名買房中,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06:26
1. 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意思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
2. 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yōu)惠政策,在開發(fā)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建議大家不要借名買房。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倍遥枰舸孀銐虻淖C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
155****1363
借他人名義買房可能會出現,后期他人可能會私吞房產,買賣,轉讓或者抵押。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06:14
購房人可以這樣保護自己利益:
1、可以找自己信得過的人幫忙,**好是親人。
2、買房和還貸的銀行流水保留
3、雙方擬定協議,對方不能買賣,轉讓或者抵押房產,并公證。 -
142****9076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06:08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的。在此,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并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
148****0917
買受人能否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 房屋買賣過程中,不具備購房條件的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情況屢見不鮮,如以他人名義參加單位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及無法辦理住房貸款而以他人名義購買住房等等。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06:06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都存在極大風險,一旦被借名人不誠信,買房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甚至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買房人不應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房屋權屬證書是登記機關頒發(fā)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判斷一套房屋的產權歸誰所有的標準就是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可見,我國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房屋所有權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登記在誰名下,誰就享有所有權。
因此,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必然結果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產權人的全部權利。如果買房人要求被借名人過戶而被借名人拒絕過戶,除非買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購買該房屋的出資事實,否則買房人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如果買房人與被借名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買房人也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而只擁有返還出資請求權;
如果被借名人將房屋再出售,買房人無權向新產權人主張權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賠償損失??梢?,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存在極大風險,建議買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
158****6825
實際上,借他人名來買房容易產生權屬糾紛,因而實際中存在頗多法律風險:
查看全文↓ 2018-11-22 23:05:47
1、難以取得房屋產權的風險。一旦名義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要求實際購房人騰房。因為房產證等上面登記的是出名人,因而在沒有其它有力反證時,出名人更有利于得到房屋產權。
要是自己已經交全房子的錢,那么接下來就會出現錢房兩空的局面。
2、房產被處理的風險。房屋被名義購房人擅自處分,實際購房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要真出現這種事的,就等于吃了啞巴虧了,買的房要怎樣弄都由房屋的名義人處分,實際購買人作出的處分處理就是無權處分了。
3、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住房而不得的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住房,其借名購房合同,很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合同,屆時實際出資人將無法取得相應的住房。
經濟適用房本來就要求買房人的身份,因此,要有打算購買經濟適用房這種的,建議就是不要冒險,來個借名買房了。
4、房產被繼承的風險。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名義購房人的親屬繼承。
生活總是有意外的,一旦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了,其名下的房產就會被法定繼承,此時想要回就等于難上加難。而且,實際中,很多借名買房的,可能是就兩方私下說明,因此房屋被繼承后,就沒有證人可以證明。
5、將來辦理轉移登記時需要承擔過戶稅費。
借名買房后,房產登記證上也是寫的被借名的人的名字,想要變成自己的名字的,就只有在過戶才行,但此時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過戶稅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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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怕拿不到房子。實際出資人和被借名義人之間先簽一份協議,說明因為被限購無法買房,現借某人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此人名下,但房款支付、稅費、貸款償還由實際出資人承擔,房子的交付、管理、居住使用、相關權證的保管權都歸實際出資人。同時在限購解除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手續(xù)費用由誰支付。但簽了這個協議并不意味著你就能坐等限購取消時辦理過戶了。這個條款雖然有效,但因為限購暫時沒法履行,即使將來出現糾紛,法院把房子判給你,只要限購沒取消,交易中心也不能給你辦理過戶。產權仍然登記在被借名義人名下,他在理論上仍然有把房子賣掉的可能。因此,為了確保安全,在操作上掌握控制權,要再做個實際出資人承租的租賃登記,獲得優(yōu)先購買權,防止被借名義人在此期間賣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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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如果不貸款對您以后影響不大房子都是你得不用擔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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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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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的。在此,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并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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