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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guī)定包括哪些內容?

156****1949 | 2019-01-22 22:41:30

已有3個回答

  • 132****4436

    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中有明確規(guī)定。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 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 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 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 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查看全文↓ 2019-01-22 22:41:57
  • 142****4472

    你好,合同法是有明確規(guī)定。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查看全文↓ 2019-01-22 22:41:51
  • 135****8273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房屋,是指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
    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查看全文↓ 2019-01-22 22:41:45

相關問題

  •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維修責任;(七)裝修的約定;(八)轉租的約定;(九)解除合同的條件;(十)違約責任;(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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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為了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債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且還包括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所應賠償的損害一般包括: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因失去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的給付物時,因返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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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法律風險包括:一、房屋維修責任的相關法律問題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guī)定,即“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眮砑s定維修責任。但現(xiàn)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guī)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一般來說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后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 ,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1、房屋修繕責任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 ,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 ,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后的返修責任《合同法》第223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 ,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F(xiàn)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 (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為避免此種爭議產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xiàn)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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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租賃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房屋返還時的狀態(tài);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是需要一分租賃合同嗎?完整的我這里有,但是太大,發(fā)不上來,如果你需要,我可以發(fā)你郵箱里。房屋出租協(xié)議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乙方(租用方):×××;身份證號:××××××××××××××××××乙方(下述 “乙方”均含乙方及其隨住人員)租用甲方在××市××路××街××號私宅的二、三、四樓作居住使用,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房屋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房期滿,乙方如果繼續(xù)租房,另行簽訂協(xié)議,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續(xù)租權;如果不再租房,須提前15天告知甲方。乙方不得轉租所租用的房屋。二、房屋租金每月××××元整,自××××年×月×日算起,采取先付款后用房、按月支付租金的辦法。第一個月的房租于××××年×月×日支付,第二個月的房租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三個月的房租于××××年×月×日前支付,依此類推。逾期不交,視為乙方在協(xié)議規(guī)定租期內中途終止租房,同時甲方有權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另作安排,本協(xié)議終止執(zhí)行。三、本協(xié)議簽訂的當天,乙方須向甲方交納租房押金××××元整。乙方在本協(xié)議到期時不再租用房屋了,押金退還給乙方;乙方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租期內中途終止租房,押金不退還。四、因房屋租賃而有可能交納的各種稅費,乙方所用的水費、電費,乙方應付的視聽費、垃圾費等,均由乙方承擔。五、乙方對所租房屋不得有任何影響房屋安全和可能會給房屋帶來安全隱患的裝修行為。乙方租房期間對房屋的任何設施使用壞了,由乙方負責維修和更換。如遇供水、供電、收視(電視)的戶外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乙方可與甲方聯(lián)系,甲方應盡快協(xié)調解決。六、乙方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辦理好暫居證等有關證件,不得在所租用的房屋內從事任何違法違規(guī)活動,還應注意各方面的安全,否則出現(xiàn)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自負。乙方在租房期間,應保持屋內整潔,不得使用煤作燃料,還須避免下水道的堵塞,平時不要將任何有可能造成下水道堵塞的雜物倒進下水口,否則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了下水道堵塞,由乙方負責清理疏通。七、甲方留在房屋內的

  • 價位,時間,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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