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處理方法】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么,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為標準來計算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數依逾期貸款利息標準來確定。 三、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處理方法】按合同約定來處理。如當事人能舉出證據說明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則違約金按是否超過損失30%為限來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于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處理方法】買受人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通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筑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xù)履行及其繼續(xù)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xù)履行或繼續(xù)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采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后,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侵權責任。 五、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采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處理方法】(1)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予以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對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不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對受害人更為有利些。 (3)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若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原則上從其約定。但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受害人享有兩種權利。
全部3個回答>退定金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呢?
134****8897 | 2019-01-22 23: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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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054
簽訂了房屋定金合同,買房人違約,定金不退;賣房人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查看全文↓ 2019-01-22 23:45:56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131****9516
1:他妹妹來代且沒有全權委托書的情況下,無效。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有權人直接授意的。
查看全文↓ 2019-01-22 23:45:48
2:是“訂”金還是“定”金,如果是訂金,可以全部拿回來,只是意向,并不是決定。如果是定金,那么在下定金的時候,就是決定的,現在反悔,中介是付出了勞動,是應該適當給一點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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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793
定金規(guī)則:定金不得超過標的的20%,超過部分無效;收定金的一方違約的,交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交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不返還定金。
查看全文↓ 2019-01-22 23:45:37
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定金的,按以上定金規(guī)則處理即可,當然雙方可以協(xié)商通過其他的方式解決。
1、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guī)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可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guī)則。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4、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guī)則。
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
5、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6、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
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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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糾紛發(fā)生前,可以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將違約責任約定清楚。第二糾紛發(fā)生后,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賠償己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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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則的效力。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fā)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guī)則解決。(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保ǘ嶋H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guī)則。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guī)則。**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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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和主要類型1、法律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糾紛。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guī)定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國很多地區(qū)根據國家政策實行的是“兩田制”,即“責任田和口糧田”區(qū)分承包制度,導致村民要求及時收回責任田并按照家庭聯(lián)產方式重新分配,而原來的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從而引發(fā)糾紛。2、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農村干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guī)管理;土地開發(fā)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漁利現象大量發(fā)生引發(fā)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fā)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fā)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fā)群體性矛盾和糾紛。(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fā)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fā)和種植時引發(fā)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fā)種植,產生收益后引發(fā)糾紛。(3)土地大面積開發(fā)引發(fā)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①土地開發(fā)形成事實,而所有權沒有界定。因為開發(fā)的是大面積的荒地,開發(fā)前沒有人耕種,因此開發(fā)前沒有核實所有權,而開發(fā)方沒有所有權,開發(fā)后和所有權方發(fā)生矛盾。②鄉(xiāng)鎮(zhèn)集體大片開發(fā)和農戶小片開發(fā)形成矛盾。農戶對以前沒有耕種的荒地小面積開發(fā)種植,后來鄉(xiāng)鎮(zhèn)集體進行大面積集體開發(fā),發(fā)生沖突引發(fā)糾紛。該種類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較多的地區(qū)。(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系混亂引發(fā)糾紛。(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fā)生在存在國有農場的地區(qū),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鄰關系處理不當導致糾紛。3、村干部權利濫用引發(fā)的糾紛。主要類型有:(1)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農戶部分成員“農轉非”后,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又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zhèn)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2)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guī)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執(zhí)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fā)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fā)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款問題的糾紛等。4、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干預引發(fā)的糾紛。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只有村集體才有權利處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行政干預和越俎代庖現象時有發(fā)生,造成違法承包引發(fā)糾紛。這種情況往往在一時發(fā)包成功的背后隱藏著許多矛盾,一旦時機成熟就會引發(fā)糾紛,且這種情況涉及的土地面積較大,處理不好很容易產生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農戶承包的土地擅自發(fā)包;(2)基層政府不經村集體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強行發(fā)包屬于村集體的土地。5、經濟利益驅動。主要分為兩種類型:(1)土地發(fā)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fā)時沒有提出異議,后來經開發(fā)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2)強行終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近幾年土地收益明顯增加產生較大利潤,村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哄搶承包出去的土地種植,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員為承包主體的居多。二、對目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主要問題的法律意見(一)農村土地全面調整中產生糾紛的處理問題在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經大多數村民同意為由對全村土地進行調整,有的村民特別是通過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調整,在村委將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給他人后,村民訴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此類案件區(qū)別情況,實踐中分類作出如下處理:1、對于參與分地活動的當事人(一般是以抓鬮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農戶已實際進行了耕種,判定已實際終止原合同,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賠償或者補償。2、對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絕參與土地調整,要求種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實際耕種前,原則上支持其訴求。但對于全村村民已實際耕種的,要由村委會做出賠償,賠償數額一般按照減少土地面積的純收入與剩余承包年限的積;對于分配的實際土地面積和土地等級并未減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種植實際分配的土地,請求繼續(xù)耕種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終止為由不予支持,賠償數額按照未耕種土地純收入與未耕種年限二分之一的積計算。3、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納入了土地調整方案的,承包人參與了土地分配活動的,判定合同終止,參照承包方對土地的實際投入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超過3年的土地純收益)由村委會給予補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補償??陀^地講,以上司法處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對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來講,承包期之內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調整,除非出現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許做出土地調整的,而且即便出現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個別調整。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糾紛時,發(fā)包方調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保護原則,發(fā)包方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發(fā)生的糾紛,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與發(fā)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發(fā)包方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亦應給予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種賠償往往數額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實際狀況來講,特別是對于已實際耕種的情況來講,如果不做出變通性處理,引發(fā)的后果不堪設想。鑒于現實狀況,我們選擇了以上司法處理方式,這不僅符合當前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而且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fā)展,可在適當時機按照法律本意通過判決將此類案件的處理予以確定。(二)農業(yè)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發(fā)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1、 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fā)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2、 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3、 確認合同效力后,如發(fā)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復,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復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解釋。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guī)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相關法條有:《土地管理法》第 14條第2款、第15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第2款第(5) 、(6) 項,《土地承包法》第18條第2款第(3)項、第27條第2款、第48條第1款。如果發(fā)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越權發(fā)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根據《**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2 條、第25條的規(guī)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fā)包方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fā)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guī)定適用于發(fā)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fā)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高法院此項規(guī)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在審理具體案件確定合同效力時,我們的意見是原則上適用**高法院司法解釋。(三)關于損失的主張程序問題當事人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請,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予以支持,其損失部分的救濟程序問題。1、一審法院應充分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并在判決說理部分告知對損失部分另行主張;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終止的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予以適當補償。2、對于當事人有賠償請求的,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賠償數額;對于案件情況比較復雜,駁回訴求不利于穩(wěn)定的案件,在當事人就賠償數額問題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可做出適當調查后,確定賠償數額,不宜機械處理。3、對于案件影響較大,涉及人數多的,一審期間因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訴求被駁回的案件,二審法院應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不宜簡單維持原判。無論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糾紛,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糾紛,都存在著損失的確定和如何主張問題。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執(zhí)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據現實狀況其訴訟又難以得到實際支持,此時存在從實質上損害了少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問題。如果當事人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通過賠償的方式得到救濟,一般會產生較好的效果,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案件來講更是如此。依照現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我們確定了上述司法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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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房地產糾紛后處理的原則一般是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1)協(xié)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xié)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xié)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xié)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系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后,行政機關根據主管范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作出行政決定。如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除終局復議以外,須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可執(zhí)行,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并不停止執(zhí)行。(3)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如果糾紛不屬于行政機關主管,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xié)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