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網 >房產問答 >其他 >其他 >詳情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繼承問題,公房可以繼承嗎?

142****1734 | 2019-03-28 21:50:04

已有3個回答

  • 143****0964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xù)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查看全文↓ 2019-03-28 21:51:01
  • 136****5901

    依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公房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因此以確定公房繼承為內容的遺囑無效,如果你是公房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則可以在公房承租人死后,去產權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3-28 21:50:54
  • 146****2701

     一、該被拆遷公房房屋屬于遺產范圍,應按我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一)房屋承租權屬于我國公民的可繼承合法財產的范圍,這與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guī)定并不矛盾。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第(七)項規(guī)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也屬于合法財產范圍。被繼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權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類型且受法律保護,其當然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一般民法理論,房屋承租權屬于依附于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范圍,其含有財產權內容,對合法承租人來說含有財產利益。基于此,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guī)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律對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相關的行政規(guī)章并非明確且有的已經失效,其也只是參照依據而非審理的直接源淵。特別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房承租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成為生活中的現(xiàn)實,無論是房屋管理部門、拆遷部門或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按繼承問題操作的。
    (三)公房產權單位對把該房款補償給原承租人又沒有異議并已實際棄權,而且相關法律也規(guī)定承租人有權獲得獲得拆遷補償。因此,為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司法**終裁決原則依我國《繼承法》解決本糾紛比效合理。
    二、實際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遷補償款并沒有法律依據。
    (一)我國《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對承租人進行相關安置;根據相關行政規(guī)章綜合分析,被繼承人去逝后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為: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但實際占有人已無法符合上述條件。
    (二)實際占有人的的戶口是否遷入被拆遷房屋與其是否應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款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現(xiàn)實生活,有房無戶、有戶無房、一房多戶或房戶分離的情形十分常見,僅以作這拆遷補償以據即既不合理也無法律依據。如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負責人解答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時就指出: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標準,在實踐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诖?,不能只憑戶籍或占有(或居住)而當然認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權或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情形下,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發(fā)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權及可期待收益在拆遷之前就已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當所涉及公房拆遷時,相關補償款應由所有繼承人享有。

    查看全文↓ 2019-03-28 21:50:44

相關問題

  • 在合同期內是可以的。

    全部6個回答>
  • 那么,,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么2013 (一)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xù)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xù)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guī)定交納了**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xù)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xié)議繼續(xù)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jié)的聯(lián)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yōu)先權繼續(xù)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彼?,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全部4個回答>
  • 是的,公房管理部門這樣做是合法的.

    全部8個回答>
  •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全部3個回答>
  • 共同居住人都有承租的權利,該申請不屬于遺囑,不存在效力問題,且一個共同承租人無權排除其他共同承租人的承租權,你的情況不屬于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是長期居住,頻繁探視并留宿,不能視為共同居住,其他問題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如滿意,請采納。

    全部9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