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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在哪里交? 商業(yè)用地土地出讓金怎么繳納?要去哪里辦理的呢

155****9876 | 2019-06-13 18:17:01

已有3個回答

  • 133****3671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于住宅等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墒菍τ诮洕m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fā)園區(qū)等工業(yè)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jié),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一. 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二. 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三. 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shù)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四. 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該條目中所提到的40%沒有法律依據(jù),純屬引用別人錯誤理論,請更正。從2002年開始,土地招拍掛條例就明確了,出讓金就是全部地價,沒有40%之說。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17:16
  • 153****8589

    土地出讓金:成本價: 城八區(qū)內:15.6元/平米 城八區(qū)外:12.9元/平米。經轉商:10% 按經管理 3%(按成交價)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17:11
  • 137****6055

    5月1日后,國有劃撥土地轉讓的出讓金會調整??

    近日,網上一直流傳這個問題,引發(fā)了廣泛關注









    傳言



    “5月1日前必須本人持憑房產證+身份證,到行政服務中心補繳8%土地出讓金,5月1日后將按40%征收……”









    于是無論是鎮(zhèn)街一級的行政服務中心,

    還是社區(qū)公共服務中心,

    都擠滿了市民等候辦理

    “國有劃撥未補辦出讓的不動產相關業(yè)務”,

    想趕在5月1日新政策實施前享受當前政策優(yōu)惠。





    市民在大良街道行政服務中心等待辦理業(yè)務。




    在此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下

    什么是國有劃撥土地轉讓的出讓金

    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因轉讓地上建筑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



    而大家**關心的,

    就是關于實施時間和計收標準的問題

    市國土規(guī)劃局給出權威回應!

    ?



    關于實施時間和計收標準



    ?實施時間



    2018年3月31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18〕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該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在佛山市范圍內施行,有效期為5年。此前執(zhí)行的2010年印發(fā)的《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 府〔2010〕95 號,以下簡稱95號文)同時廢止。各區(qū)施行的地價款和租金標準不得低于該23號文的規(guī)定。 23號文施行前已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遞交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或出讓申請的,須在規(guī)定3個月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補交地價款,仍按原施行標準執(zhí)行,否則按新標準執(zhí)行。本標準施行后的1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遞交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或出讓申請的,可按原施行標準執(zhí)行。23號文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標準繳交租金,合同到期后按23號文規(guī)定的標準施行。



    ?計收標準



    23號文按照我國土地市場近年來出臺的系列新政策規(guī)定,在95號文基礎上,修改完善土地租金的計算公式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公式,增加先租后讓等內容,刪除“網格點基準地價”相關描述,細分了地下空間的計收標準。其中針對國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業(yè)務類型作了微調,主要是落實省政府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留用地無須補繳地價款的政策,對于廣大群眾關心的“房改房”補辦出讓計收地價標準沒有調整,新舊政策都沒有變化。具體調整如下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17:07

相關問題

  • 1、土地出讓金=(現(xiàn)市場價-購買價)*70%,已購房改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2、交易的時候在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以前,按出售價格的10%上交,在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以后的,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于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3、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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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繳納給國土資源部門。法律規(guī)定提出過具體要求,主要是必須足額繳納,不得低于法定標準,詳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二、土地開發(fā)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fā)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與前期土地開發(fā)相關的費用等。三、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四、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yè)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yè)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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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開發(fā)商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簡稱土地證),可表明其已取得了合法的用地資格。(注意:土地性質必須是“國有出讓”、用途是“住宅”)2、開發(fā)商所說的幫你辦理貸款,業(yè)內通行并正常的做法是:開發(fā)商會幫你聯(lián)系銀行,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接到開發(fā)商通知后,直接到售樓處現(xiàn)場幫你辦理貸款手續(xù)。(注意:開發(fā)商只是幫你聯(lián)系銀行,具體的貸款手續(xù)是由銀行的人員幫你辦的。如果是這樣操作的話,你可以在開發(fā)商聯(lián)系的銀行辦理貸款。)當然,你也有權自己尋找銀行貸款,但比較麻煩。3、想知道你買的房子今后能否辦“兩證”(土地證、產權證),可要求開發(fā)商提供其房屋開發(fā)的合法證明,即“五證”,具體是:“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建筑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這五證,表明你買的房子是經國家認可的商品房。注意:五證的所有人是開發(fā)商、開發(fā)面積和樓盤名稱等要與你買的樓盤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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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金額有異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值的40%計算。實際成交價格不低于同級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減讓按不低于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減讓按地價總額的40%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與土地價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后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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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標準  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guī)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⒂烧y(tǒng)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yè)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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