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guī)定晚交房違約金是按照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梢罁?*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谑鶙l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谑邨l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全部3個回答>晚交房違約金是多少
131****7272 | 2019-08-22 15: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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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519
對于房地產商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交房的話,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要對于購房者進行賠償的,國家規(guī)定晚交房違約金是按照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不跨越30天從較后交付日期第2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付出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持續(xù)實施。
查看全文↓ 2019-08-22 15:04:27
對于長時間沒有交房的房地產來說,購房者可以根據合同對其進行起訴,要求取消購房合同,在我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開晚交房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guī)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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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規(guī)定晚交房違約金是按照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2、不跨越30天從較后交付日期第2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付出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持續(xù)實施; 3、跨越30天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持續(xù)實施則比例為萬分之五;4、一般開晚交房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guī)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5、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在我國,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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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谑邨l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馄诮桓妒褂梅课莸?,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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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減少違約金的數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適當增加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您約定的違約金看著不多,是房價款總額的日萬分之一,且逾期交房的時間不超過60天,因此該違約金的數額是否高于或者低于因違約給您造成的損失,您可以自己計算一下。需要說明的是,在您主張違約金支付的情況下,開發(fā)商通常可能會作出不給您違約金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盡快按照合同的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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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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