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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產權房

148****6765 | 2022-12-09 0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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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8574

    共有產權房指的是: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家庭在買房時,和政府按出資比例,各持有一部分房屋的產權,雙方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購回政府擁有的產權,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可以簡單理解為房屋產權歸兩人或多人共有。
    購買共有產權房時需要注意:
    1、辦理房產證比較麻煩,共有產權房存在權屬上的問題,可能很久都不能辦理房產證,非常容易產生產權糾紛。
    2、公有產權的房屋進行買賣時,對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兩種情況,出售時也是不同的。
    3、共有產權房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購買的,只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和政府簽訂合同后,才能購買共有產權房。
    4、購買共有產權房之后,如果想要再進行買賣,限制性條件是比較多的,需要由相關部門審批后才能在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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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什么是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qū)獲得了推廣。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產權房的準入門檻,月收入達5000元的也可以申請。 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之后在貴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通過和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方式,減少買房成本,市民以后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共有產權房特征 共有產權房與經適房的**大區(qū)別是,其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房的優(yōu)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共有產權房將傳統(tǒng)劃撥土地經適房的有限產權量化為明確的產權比例,從根本上解決了界限不明確等諸多問題,讓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有了準確的法律定位,也讓過去經適房退出與市場接軌的問題變得簡單明了。 共有產權房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購房人的出資與房價總額的差價為政府出資,并按出資比例形成共有產權。共有產權住房上市或退出時,只要購買政府的產權部分或按比例與政府分成即可,并實施5年內原價購買,5至8年加同期貸款利息,8年后則按市場評估價購買或按比例分成轉讓收益。 共有產權房優(yōu)勢 1. 降低房價 共有產權房分散安排在市區(qū)商品住宅開發(fā)項目中,由政府統(tǒng)一回購、供應。分散建設的總量為當年住宅總量的5%~10%。集中建設的共有產權房項目則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公開出讓,一般安排在拆遷成本較低的地段,以降低房價。 2. 避免投機行為 政府可通過“合股買房”擁有部分房屋產權,來遏制富人買房、投機者炒房、轉租等行為,強化政府監(jiān)管。以出讓土地方式建設的共有產權房,其購買人即使弄虛作假成功,其得到的也只是使用價值,由于產權明晰,如果私下倒賣,買賣雙方都侵占了共有產權人即國家利益,國家追討其非法牟利于法有據(jù)。 一是因為共有產權房模式可以通過出口反制入口,申購人的尋租動力大大減弱,行賄購房得不償失;二是將改變過去供不應求的狀況,實現(xiàn)“房等人”,共有產權房不再像傳統(tǒng)經濟適用房那樣,因為是稀缺資源而產生尋租空間;三是共有產權房質量和價格與同類商品房直接可比,因此建設和供應就有了直接的參照和約束,特別是變“補磚頭”為“補人頭”,直接補助老百姓購買商品房,政府甚至可以從建設和供應環(huán)節(jié)完全退出,因此也就完全沒有這方面的尋租空間。 共有產權房問題 首先,政府與保障對象之間的出資比例不好確定。政府究竟是以土地、稅收優(yōu)惠作為投入還是另外投入真金白銀,政府與保障對象之間的產權比例由誰來確定、**終確定的產權比例是否公平合理,都難定標準。因此,根據(jù)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裝費用確定產權比例,好說不好做。 其次,政府對“共有產權房”的監(jiān)管成本并不低。由于政府的這部分產權屬于公共產權,政府就要履行產權人的監(jiān)督職責,因此,“共有產權房”的規(guī)劃、建設、分配、后續(xù)管理等方面,政府投入的監(jiān)管成本必然比現(xiàn)在要多。 再者,政府的投資收益如何使用同樣值得商榷。

  • 共有產權房是能夠買賣的,但是必須要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不然是無效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于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入房款兩空的陷阱。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認定方法為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xiàn)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guī)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后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fā)生變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規(guī)定標準,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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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產權房其實就是地方政府讓出部分土地出讓收益,并且低價配售給符合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簡單來說就是政府與購房者共同承擔住房建設資金,如果退出共有產權房之后,由政府進行房屋回購,而購房者只能將自身的資產數(shù)額的部分進行變現(xiàn),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住房的封閉運行。目前共有產權房有兩個比較直接的作用:1、通過共有產權的方式,讓群眾自己支付一部分錢來解決住房的問題。2、對于經濟適用房以及限價商品房制度進行進一步的規(guī)范,遏制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這樣也就意味著購買房屋其實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不是通過房屋來進行牟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較高的房價,另外申購共有產權房的時候,價格基本上與市場價格是同步的,這樣也就壓縮了牟利的空間。

  • 所謂的共有產權房是政府與購房者共同承擔住房建設資金的房屋,在分配房屋所有產權的時候,會明確共有雙方的資金數(shù)額,根據(jù)資金數(shù)額的不同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相同的,如果購房者退出了購房退出時可以由政府回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現(xiàn)在轉換房地產調控方式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為共有產權房是由當?shù)卣尦霾糠滞恋?,以比較低的價格出售給滿足條件的家庭,所以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是和當?shù)卣炗喌?,并且在合同當中約定好了雙方的產權份額之后雖然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政府的那一部分份額之外,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夠達成轉讓的條件,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購買共有產權房,一般是供給沒有房子或者是低收入的家庭。

  • 共有產權房共同擁有兩個以上的產權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權。目前的共有產權房通常指的是政府和個人共同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對于一些沒有條件購買房屋的人來說,購買共有產權的房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可以享受到比較低的價格,不會面臨太過于高昂的房價。共有產權房的特點就是會比商品房的價格要低,但是共有產權房的人權要求限制比較高,主要是為了保證低收入家庭能夠有房居住。購房人可以按占有產權的份額,出同等份額的購房款,與政府共同擁有產權,也就是說此類房屋購房者是沒有權利進行出售和轉讓的,除了購買受到限制之外,再次出售的時候也需要補足相應的款項,才能夠進行出售,即便是取得房屋所有產權證往往也要5年以上才能夠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