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1)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2)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之中的(3)受理申請后發(fā)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補正的(4)有關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人房地產權利的(5)法律、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規(guī)定應暫緩登記的其他事由
開發(fā)商房產證一拖再拖的,聽說是登記機關暫緩登記了,想知道哪些情況房管局會做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132****3790 | 2012-10-05 14: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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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041
是不是批準不了房產證啊
查看全文↓ 2012-10-05 14:34:31 -
148****8275
(1)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查看全文↓ 2012-10-05 14:34:18
(2)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之中的;
(3)受理申請后發(fā)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補正的;
(4)有關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人房地產權利的;
(6)法律、法規(guī)、市政府規(guī)章規(guī)定應暫緩登記的其他事由。這些情況下都會暫緩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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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對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義務和期限作出了十分具體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8條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蓖瑫r,該解釋對于出賣人遲延辦理產權證,買受人可依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規(guī)定,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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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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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到房管局了解下這個樓盤的情況,估計是預售證還沒有辦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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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到房管局辦登記?答
這個只能看他的資信了!如果當真扯皮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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