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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貸款購置房產,婚后共同償還按揭房款,離婚后是否有一部分房產歸女一方所有?

158****5456 | 2013-03-11 15:00:48

已有2個回答

  • 155****2918

    按照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查看全文↓ 2013-03-11 15:03:03
  • 155****3539

    是的,**房款部分是歸男方所有,共同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有的。

    查看全文↓ 2013-03-11 1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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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功由法院判決給產權登記的一方,也就是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一方,但需要給另一方補償。根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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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購置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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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考慮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是否有約定,或是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對房產的分割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存在這一前提,法院會優(yōu)先尊重雙方的約定;如果未達成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⑴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⑵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⑶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⑷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當?shù)?,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jù):《**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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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有錢多出點,沒錢就少出點,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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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合同是當事人設立民事行為的主要證據(jù),買房一方如在婚前辦理了權屬登記,則物權轉移已經完成,買房一方已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配偶在婚后以共同歸還貸款為由,而要求改作共有房產登記的,如果雙方意見一致,登記機關可以為其辦理。但這是雙方按《婚姻法》第十九條所規(guī)定所作的約定,而并非因為是雙方共同還貸而承認其為共有財產。 如買房一方不同意,這一申請就無法提出,登記機關當然無法為其辦理。倘若日后夫妻反目,配偶并不能因為在婚后共同歸還購房貸款,要求作為共有人分割房產;而只能提出債的請求,即要求歸還支付的款項。 買房一方如在婚后才來辦理權屬登記,則情況有所不同。因購買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其物權取得的時間應當以登記為準,即因債的履行而取得物權這一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現(xiàn)行法律對此的規(guī)定并不是十分明確,如雙方共同申請,可以登記為共有房產;如由一方申請時,另一方是否應表示同意,尚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一般的觀點是較傾向于由另一方表示同意。但當事人一方如果已經向登記機關表示雙方對此意見不一致時,應待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再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