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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證變更

135****6093 | 2014-04-10 10:49:15

已有6個回答

  • 132****7463

    需要開發(fā)商配合,到房管局更改備案人姓名,主要看開發(fā)商

    查看全文↓ 2014-04-13 09:52:58
  • 144****0814

    你說的情況不甚明了。這里面有三種情況:一、該房的房屋所有權是丈夫婚前財產;二、該房的房屋所有權是你的婚前財產;三、該房的房屋所有權系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從你的口氣來看,情況有可能是第一種和第三種。
    如果是這兩種情況,那么你們在婚姻續(xù)存期內(即離婚前)將房屋所有權證上更改為你個人的名字其結果只有一種:該房的房屋所有權為你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如果這是你接受的方案,那就在婚姻續(xù)存期內盡快辦理,如果這不是你的接受的方案,即該房的房屋所有權完全歸系你一人所有,那么你可以同你丈夫一起到公證處做一個房屋所有權分割約定:即夫妻二人離婚后,丈夫一方自愿完全放棄自己名下的該項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張,全部該宗房屋所有權歸系女方一人名下。
    如果你們考慮確實要離婚,那可以在離婚后你攜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該約定公證書到房屋產權交易中心(即產權處)申請換發(fā)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離婚對雙方都是個傷害,希望你慎重。

    查看全文↓ 2014-04-12 10:08:22
  • 156****3551

    1、采取什么方式**劃算,費用**少?是贈與還是什么?
    答:繼承費用**低。
    2、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申請人身份證明。
    (1)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請使用A4紙復印身份證正反兩面,下同);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或關系證明;
    (5)個人授權他人代理的,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境外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提交的身份證明按規(guī)定均須經過公證或認證,并提供中文譯本。
    2、填寫《房地產權登記申請審批表》(發(fā)證辦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權證書(附圖)原件。
    4、土地使用權證書(附圖)原件。
    5、繼承權公證書
    6、屬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需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原件。
    7、宗地圖2份,房產平面圖2份,1:1萬地形圖1份。
    8、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須提交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辦理相關手續(xù)的證明。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3、應去什么部門,具體費用如何?
    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
    1評估費:房屋評估額的0.5%;
    2公證費:房屋評估額的2%;
    3契稅:房屋評估額的1.5%;
    4登記費:80元。房屋繼承不需要個人所得稅。
    4、變更為我一個人的姓名后,房產證的時間是購房時間還是變更時間?
    答:是變更時間
    5、新的房產相關稅種的便增,是否是以家庭統(tǒng)計的,即使轉到我個人名下,我的家庭
    成員同樣被統(tǒng)計擁有這套房產?
    答:過去,如果夫妻兩人聯(lián)名買房又需要辦理房產證,其中只有一人可以領到房產證,另一人只能領到房地產權共有證。而且新版房地產權屬證書較以前更簡潔、明晰,關于權屬人、房屋性質、規(guī)劃用途、房屋取得方式、共有情況、登記時間及房屋、土地基本情況等重要信息都有相關記載,與舊版證書不同的是,在“規(guī)劃用途”中的內容,會使用規(guī)劃的專業(yè)術語。
    6、是否有什么機構可以幫忙一條龍辦理的?
    答:找中介

    查看全文↓ 2014-04-12 09:22:41
  • 153****4044

    1,把婆婆的份額繼承給公公,然后再把公公的新份額贈予給老公,然后再加上老婆的名字
    2,是需要繼承公證,不一定在上海辦,只要找當地有資質的公證處辦理即可。
    3,如果是結婚的,那么那個阿姨是要參與的,因為征得他的同意

    查看全文↓ 2014-04-11 20:12:30
  • 132****52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45號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十次部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yè)法人,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yè)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fā)過戶單。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依照規(guī)劃對土地進行開發(fā)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guī)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xù)、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價格通知后15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復核結果15日內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憑過戶單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按照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讓時,其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有批準權的物價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轉讓房地產的,轉讓無效;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轉讓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11 18:34:22
  • 143****9830

    更名是要開發(fā)商把您的資料拿到房管局備案沒有,若沒有就可以更名,若是已備案,就更不了名,就只有過戶!

    查看全文↓ 2014-04-10 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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