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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債務

147****7205 | 2014-04-13 20:44:24

已有2個回答

  • 136****3747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查看全文↓ 2014-04-14 12:39:13
  • 135****6689

    你說的其實是經常討論的父債是否子還的問題.

    父債不一定子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子女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的情形下不承擔父親的債務責任。
    二在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后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

    因此,如果你要繼承房產,則應當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

    查看全文↓ 2014-04-13 21:04:01

相關問題

  • 1,繼承人只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超出部分沒有償還義務。2,如果被繼承人無遺產,則執(zhí)行終結。不存在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問題。3,相關規(guī)定:(1)《繼承法》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2)《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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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債權人有權找男方還也有權找女方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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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贈與是可以的,你要簽訂合法的贈與合同就好了!但是涉及產權的轉移、辦理過戶的話就要先還清貸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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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屬于你們離婚前的共同債務。拿出證據,證明所欠的債務是他使用的。你也可以訴訟你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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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前一方方自己按揭的房屋,該房屋在物權上屬于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對于婚后按揭部分,不管是一方按揭還是共同按揭,該部分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你和他付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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