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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有哪些內容

131****3188 | 2016-05-17 1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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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56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規(guī)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于**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擬定協議出讓**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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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1 適用范圍 1.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guī)范。 1.2 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guī)范。 2 引用的標準和文件 下列標準和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guī)范中引用而構成本規(guī)范的條文。 本規(guī)范頒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和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guī)范的各方應使用下列各標準和文件的**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 國土資發(fā)[2001]255號 《全國土地分類》 國土資發(fā)[2004]232號《工業(yè)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3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1]15號) (8)《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 (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4 總 則 4.1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涵 本規(guī)范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2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4.3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政府供應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號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zhèn)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 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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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名】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guī)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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