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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土地要交契稅嗎

145****0564 | 2018-07-18 14:51:42

已有3個回答

  • 135****0919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查看全文↓ 2018-07-18 14:52:28
  • 147****5435

    “以前契稅規(guī)定不夠完善,市民購買住房,一般都是購房時先繳納3%的契稅。繳納之后,購房者再到國土房管局、地稅局提交減免申請。由于契稅辦理是由開發(fā)商代辦,因此難免會出現(xiàn)拖拉現(xiàn)象,再加上契稅審核確實需要一定的過程,所以也就出現(xiàn)了類似林小姐的情況。
    但從2014年7月份開始,市民購買住房前,首先就要到國土房管局、地稅局審核,符合契稅減免政策的直接按照減免后的政策進行繳納,就直接省去了一交一退的過程。
    ”據(jù)區(qū)地稅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購房契稅減免一般是由購房者向國土房管局、地稅局提交申請,初步審查通過后再交至開發(fā)商處,由開發(fā)商統(tǒng)一交至國土房管局、地稅局進行進一步審查。
    **后,通過審查的購房者,地稅局將開具了契稅完稅證明,并責成開發(fā)商及時退還代收的契稅款。

    查看全文↓ 2018-07-18 14:52:08
  • 134****835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yè)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 2007.9.12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因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動產補償費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2007]3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guī)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根據(jù)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fā)[1993]149號)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guī)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yè)稅。 但所得稅是要交的。

    查看全文↓ 2018-07-18 14:52:02

相關問題

  •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辈煌绞饺〉玫耐恋厥褂脵?,其契稅計稅依據(jù)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1、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笆姓ㄔO配套費”是指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yè)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jù)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shù)囟悇諜C關確認的價格。(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征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征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征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一是征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jù)時應根據(jù)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建設監(jiān)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jù)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shù)鼗鶞实貎r結合系數(shù)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后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于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于比較偏遠鄉(xiāng)鎮(zhèn)、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于基準地價,甚至低于協(xié)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采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xié)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于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三是對于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于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guī)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于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jù)“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征收。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征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托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yè)務進行委托評估,況且委托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行委托評估不現(xiàn)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xù),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采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征收的規(guī)定。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guī)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guī)定依法繳納契稅。征收機關采用查賬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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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按當?shù)貥藴恃a償?!锻恋毓芾矸ā返?8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對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何補償?shù)膯栴},分別使用了“適當補償”或“相應補償”的概念。由于“適當”和“相應”不是一個量化的標準,在實踐中歧義百出。如,有人不分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將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混為一談,對“適當補償”、“相應補償”一概理解為“隨意補償”或按“成本補償”。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員,為了節(jié)省土地收回的成本,用較少的錢出更多的政績,將“適當補償”、“相應補償”的內涵當成面粉團,圓扁由自己隨意捏,斷章取義,妄加曲解,給被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尤其是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公權侵害私權,群眾意見很大,由此而引發(fā)的矛盾日漸凸顯。詮釋“適當補償”、“相應補償”的關鍵在于正確理解“適當”、“相應”兩詞的詞義及其法律內涵。就詞義而言,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輯,商務印書館發(fā)行的《現(xiàn)代漢語小詞典》對“適當”、“相應”兩詞的含義是這樣注釋的:“適當:合適;妥當。適:恰好。當:相稱?!薄跋鄳夯ハ嗪魬蛘諔?;相適應。呼應:一呼一應,互相聯(lián)系。”就其法律內涵而言,“適當補償”即是“相稱的補償”,“相稱”即是“事物配合起來顯得合適”的意思;土地出讓時由市場定價,要收回也應由市場定價,這才叫“相稱”。同理,“相應補償”要“互相聯(lián)系”的當然是市場,與市場行情呼應起來考慮補償?shù)臉藴?。因為土地出讓時以市場定價,要收回土地的補償也應與市場相呼應、相聯(lián)系,否則就不對稱,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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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發(fā)商未及時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要抓緊交啊不然所有的業(yè)主都辦不了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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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xiàn)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xù)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2、閑置土地認定告知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jù)、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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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公司作為購買方,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jù)),如果公司屬于轉讓方,則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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