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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建設安全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148****1440 | 2018-10-15 01:01:28

已有3個回答

  • 156****0483

    有承攬協議的,按照協議規(guī)定處理。沒有的,按雇傭關系處理。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10-15 01:02:48
  • 146****1694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于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fā)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并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fā)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并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zhèn)建筑工匠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建筑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zhèn)建筑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zhèn)建筑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zhèn)建筑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筑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并非專業(yè)的建筑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zhèn)建筑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并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干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筑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查看全文↓ 2018-10-15 01:02:01
  • 131****7595

    您好,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案件事實,避免過高的賠償

    查看全文↓ 2018-10-15 0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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