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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中一方得到的房產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46****3283 | 2019-04-23 01:59:54

已有3個回答

  • 155****7478

    1、婚內取得的房產,房地產住宅局登記為單獨所有,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A、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于一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B、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于一方名下,可以認定為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C、對于婚內一方取得并非專屬于其個人所有的遺產或贈與的房產等財產,如果其在登記的時候使用了非法手段,且向另一方隱瞞了真實情況,登記于其個人單獨所有,另一方可以向當?shù)胤康禺a住宅局提出登記異議,并在提出登記異議后15日內提起訴訟,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失效。經法定程序審理認定,另一方取得的單獨所有的房屋,在辦理登記時確實使用了非法手段取得的,人民法院會依法根據(jù)另一方的訴請,將該房屋變更為共同共有
    因此,雖然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的物權歸屬以登記為準,但是在婚姻家庭領域內,根據(jù)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是可以存在即便登記于一方單獨所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前提是,并未登記于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的一方,能夠持有相關客觀有效證據(jù),證明之所以未登記為共同共有,但是屬于上述兩款情形之一的。如果舉證不利,則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本回答本人意欲刪除,因為百度未尊重本人的勞動及智慧,但是鑒于被這么多人認可,所以決定貢獻給有需求的朋友)
    2、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于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于出資一方子女的名下,依據(jù)婚姻法18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出資一方對于自己的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登記于一方名下,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9-04-23 02:00:10
  • 134****0449

    婚后因繼承父母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jù)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查看全文↓ 2019-04-23 02:00:05
  • 157****7350

    “三八節(jié)”當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近年來該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涉過錯情況。



    數(shù)據(jù)顯示,離婚訴訟近七成過錯系違背忠實義務及家庭暴力,此外,離婚糾紛過錯受害方主要為女性。



    資料圖。蘭自濤 攝

    資料圖。蘭自濤 攝



    離婚訴訟七成過錯系不忠及家暴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北京二中院近三年共審理離婚糾紛案件766件,分別為2017年358件,2018年378件,截至2019年3月30件。



    所有案件中,當事人明確以過錯為由主張賠償?shù)挠?09件,除去撤訴及調解結案的案件,其中以非婚同居、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出軌等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有35件,占46.1%,以家庭暴力為由主張權利的有18件,占23.7%,以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盡夫妻之間扶助義務等其他理由主張權利的有23件,占30.2%。



    同時,調研發(fā)現(xiàn),夫妻一方以過錯為由起訴主張權利的絕大多數(shù)都為女性,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約為19.7%。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主張對方具有違背忠實義務和家庭暴力過錯的約占70%,成為起訴主張賠償?shù)闹饕^錯。



    兩種主要過錯中,違背忠實義務逐漸呈現(xiàn)多種類型,包括與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婚內與第三方生子、婚內與他人同居等;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另一大元兇家庭暴力,則往往因當事人權利意識差,大多選擇忍氣吞聲,證據(jù)也未及時保存,導致法院**終難以認定。



    離婚糾紛過錯受害方主要為女性



    **高人民法院此前發(fā)布的離婚糾紛專題報告顯示,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原告為女性的占73.40%。



    北京二中院統(tǒng)計的離婚糾紛中,近九成案件為女性起訴離婚。此類案件中,違背忠實義務、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以男性居多,女性及家人被侵權程度較高。



    資料圖:情侶在北京市朝陽民政局排隊等候領證。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資料圖:情侶在北京市朝陽民政局排隊等候領證。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夫妻因為啥起訴離婚?



    ——閃婚閃離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介紹說,調研發(fā)現(xiàn),當前離婚人群年齡呈現(xiàn)低齡化,其中相當一部分起訴至法院離婚的夫妻婚前認識時間短,雙方通過婚戀交友網站或父母介紹相識,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結婚。



    婚后逐漸發(fā)現(xiàn)雙方生活方式、理念差距較大,加之缺乏有效溝通與交流,因家庭瑣事使矛盾激化,發(fā)生出軌、家暴等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引發(fā)離婚糾紛。



    ——夫妻地位失衡



    劉洋表示,當今社會,人們生活節(jié)奏加快,生活壓力加大,面對職場競爭殘酷的社會現(xiàn)實,少部分人往往忽視自我心理疏導、情緒控制,將工作中的負面情緒帶到家庭生活中。同時,處于經濟和社會地位強勢的家庭成員在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一旦發(fā)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fā)泄對象。



    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案件中,部分女性在婚后及產后較長時期脫離工作崗位,夫妻間缺乏良好溝通,導致夫妻間感情出現(xiàn)問題,男性在此期間出軌。這也是女性經常成為離婚糾紛中要求損害賠償一方的重要原因。

    查看全文↓ 2019-04-23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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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菁英地產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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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因繼承父母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jù)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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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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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沒有如下情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梢罁?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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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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