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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誰有什么建議呢?

141****6569 | 2019-09-25 15:57:56

已有3個回答

  • 143****0798

    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yè)或國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3 如上述規(guī)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以。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58:12
  • 131****5980

    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xù)。
    ” 《**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fā)國土資源部的通知》規(guī)定:“在《通知》發(fā)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經過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案件,不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未經批準而認定抵押無效。
    已經審結的案件不應該依據(jù)該《通知》提起再審。” 由此可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但抵押卻無須審批。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規(guī)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 第52條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 由此可知,屬于債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物權而先于抵押權受償;同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以規(guī)避政府審批。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58:09
  • 146****5098

    一、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
    2、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shù)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3、《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yè)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第58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企業(yè)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土資發(fā)[2000]24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函復如下。

    查看全文↓ 2019-09-25 15:58:03

相關問題

  •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物權法》第180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區(qū)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實踐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方式并不少見,現(xiàn)行的行政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問題上有諸多的分歧。一種司法規(guī)則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才能與附屬建筑物一并抵押?,F(xiàn)行有效的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都采取了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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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yè)或國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3 如上述規(guī)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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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抵押,但需要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五條規(guī)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二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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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革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zhèn)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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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完補償、安置等的費用后便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shù)玫降膰型恋氐氖褂脵唷?/p> 全部5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