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三種具體情況: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二、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1)城鎮(zhèn)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傊?,農村的房屋買賣必須慎重,對于并非同一個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訴諸法院,法院將可能認定其為無效。
全部3個回答>??現(xiàn)在農村房屋買賣政策是怎樣的?有哪些規(guī)定?
132****7764 | 2019-09-27 13: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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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560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查看全文↓ 2019-09-27 13:23:40
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對上列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二、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
(1)城鎮(zhèn)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總之,農村的房屋買賣必須慎重,對于并非同一個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訴諸法院,法院將可能認定其為無效。 -
134****8388
一、 農村房屋買賣的條件
查看全文↓ 2019-09-27 13:23:35
1、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因此二手購房者必須是同村的村民,城市居民不可以購買農村房屋。
2、售房者必須對該房屋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比如一個家族居住的話,其中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該房屋買賣合同將被視為無效,必須所有人都同意。
3、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將不能再申請購買宅基地。如果購房者不符合該條件,將無法進行農村房屋買賣交易。
4、接下來是農村房屋買賣**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必須經過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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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215
農村房屋買賣新政策有:
查看全文↓ 2019-09-27 13:23:28
一、農民進城購房補貼,現(xiàn)今國家為了加快城鎮(zhèn)化及農民的城鎮(zhèn)化,鼓勵農民進城購房落戶,出臺一系列的農民購房優(yōu)惠政策。另外,如果進城購房落戶的農民自愿將自己宅基地和耕地歸還集體所有,國家或集體給予一定經濟補貼,一般在3—5萬元。
二、房屋買賣稅收新規(guī)定:
賣方涉及的稅費:
(一)普通住宅:
1、營業(yè)稅: 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對外出售營業(yè)稅為房價的5.5%,滿2年則免征營業(yè)稅。
2、個人所得稅: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對外出售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1%或差價的20%,滿2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非普通住宅
:1、營業(yè)稅:購買未滿5年(含5年)的房產對外出售營業(yè)稅為房價的5.5%, 滿5年則征差價差價的5.5%
2、個人所得稅: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對外出售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2%或差價的20%,滿2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買方涉及的稅費:
(一)普通住宅:0--90平方米(含90),契稅:1%90—140平方米(含140) 契稅:1.5%
(二)非普通住宅:契稅:3%注:普通住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內環(huán)線以內的總價低于245萬元/套,內環(huán)與外環(huán)之間的總價低于140萬元/套,外環(huán)線以外的總價低于98萬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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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不能賣給非農戶口人員?! ?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確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 (1)城鎮(zhèn)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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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買賣中房屋與土地的“主從”關系城市房屋買賣中,遵循“地隨房走”原則。這一理念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觀點明確。在我國的農村,土地是農村經濟組織集體所有。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guī)定,集體土地未經征用,不得出讓、轉讓。實踐中,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時,房屋是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shù)?,采取的是“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基于此因素,筆者認為,農村房屋轉讓也應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以土地使用權能否轉移作為決定房屋轉讓效力的主要因素。二、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問題的規(guī)定《物權法》第152條至155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薄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規(guī)定,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9號)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三、**高人民法院對農村房屋買賣效力的意見**高院于1963年作出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樹木、廠棚、豬圈、廁所等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租賃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生產隊所有?!?*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guī)定:“村鎮(zhèn)公民之間由于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fā)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審查、批準手續(xù)辦理?!笨梢?,《土地管理法》施行前,**高院原則上是承認農村房屋買賣效力的?!锻恋毓芾矸ā肥┬泻螅瑖鴦赵杭坝嘘P部門對農村房屋和宅基地出臺了嚴格管理政策,**高院未就此出臺過新的規(guī)定,也沒有發(fā)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難判斷**高院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態(tài)度是否發(fā)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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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買賣新政策,契稅征收的方式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zhí)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yè)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二、住房公積金政策:1、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擴大滿足任一條件的消費者可提取公積金: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離休或者退休;喪失勞動能力之后并與本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2、可提取配偶公積金的情況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需償還住房貸款的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的。3、自行繳納公積金人員在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在正式單位上班的職工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送審稿首次提出個體戶、靈活就業(yè)人員也可個自行繳納公積金。4、繳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積金繳納基礎參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5、縮減管理委員會人數(shù)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shù)量,規(guī)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shù)的1/3。6、簡化單位證明送審稿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xù),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huán)節(jié)。7、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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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督K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1)城鎮(zhèn)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因此,城鎮(zhèn)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三、關于執(zhí)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但**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guī)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于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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