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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

151****7477 | 2018-08-16 06:20:26

已有5個回答

  • 156****6502

    一、房產(chǎn)買賣有哪些無效合同?
    1、房地產(chǎn)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2、產(chǎn)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3、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4、單位違反規(guī)定購房,合同無效。
    5、價格上有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6、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房產(chǎn)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
    (一)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菁英很高興為您解答: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即我們平時所說的,一房二賣。
    (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查看全文↓ 2018-08-16 06:21:56
  • 142****3233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后,一般可能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fā)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chǎn),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1.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經(jīng)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chǎn)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xiàn),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tǒng)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參照依據(jù)。
    2.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時對當事人利益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行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于出賣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導致買受人購買涉訴房產(chǎn)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喪失了與他人訂立購房合同的機會,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取得涉訴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所有權,對于買受人來說,這些合理的、可預見的利益將無法實現(xiàn),再次購買房屋可能使得購房成本增加,故出賣人應當對買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對于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法院可以根據(jù)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如支付房款的數(shù)額,是否已經(jīng)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3.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法律后果如何處理
    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時,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xiàn)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則處理。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后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xiàn)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于購房人已經(jīng)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xiàn)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損失,需要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后確定損失數(shù)額。
    4.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雙方的過錯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由于農(nóng)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違約方主要是賣方,因此一般認為賣方負主要責任,買方負次要責任。但僅僅抽象考慮主次責任之分,而不作進一步的明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非常不利,因為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標的均較大,一個點的偏差動輒相差十幾萬。在這種情況下,對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的認定作進一步的明晰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在認定雙方主次責任的同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具體分配。(1)時間因素。購買的時間越早,買方的責任越小;相反,**近幾年購買的房屋,賣方的責任較小。(2)身份因素。不同村的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居民與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大。(3)購房目的。對于自住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對于投資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大。(4)政策因素。符合政策需要進行的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相反,責任較大。在劃分責任時,上述幾個界定因素均可以單獨考慮,但是在相互沖突時,如城鎮(zhèn)居民購房自住,則需要綜合衡量,著力考察購房時的具體原因。
    5.關于農(nóng)村房屋買賣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賴關系的特定當事人間存在的特定形式。在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并非是所有的征收補償?shù)葥p失都可以列入信賴利益損失范圍,與買賣一方當事人人身關系密切的征收補償或者其他利益,應單獨進行處理。
    (一)賣方的損失
    在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由于合同無效給賣方造成的損失比較少,也容易確定。一般來說,賣方的損失就是買方購買居住使用期間使用費用,這已經(jīng)達成了共識。至于該損失的計算標準,主要是參照同樣房屋出租的租賃費用進行確認。
    (二)買方的損失
    (1)土地的補償。在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范圍如何認定,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這類糾紛初發(fā)時期,因為不涉及到征收或者說房屋的增值較小,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并不需要特別關注買方的損失,同時,法律上也沒有對此作出相應規(guī)范。但是,**近十幾年的時間地價上漲太快,不考慮買方的損失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因此,有學者提出信賴利益的損失可包括間接損失的主張,具體到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中,則指購買農(nóng)村房屋的合同無效必然導致買受人喪失與其他人另訂合同的機會,結果是買受人無法享有因房屋價格上漲而帶來的增值利益。
    (2)房屋的補償。農(nóng)村房屋的征收補償是征收方補償給被征收方的因房屋建造導致的損失,通常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早期建造的農(nóng)村房屋的造價不高,因此在征收時的補償不多。買方雖然因交易無效喪失了房屋重建的征收補償利益,但其并無主張權,因為這部分補償針對的是房屋所有人。
    (3)住宅安置過程中的其他費用。一是有關房屋裝修、改建、翻建或者擴建的費用的處理。這類費用的處理可以參照一般商品房交易中類似問題的處理單獨進行,基本原則是誰出資,補償誰。
    6.農(nóng)村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如何返還
    連環(huán)買賣中,返還房屋及購房款、賠償損失僅及于一手賣房人和**后一手買房人。中間環(huán)節(jié),不再順次返還及賠償。
    7.農(nóng)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于超出宅基地范圍所建房屋是否應予返還
    在確認合同無效后,返還時只能就全部宅基地及住宅進行處理。同時,宅基地面積的管理屬于土地管理范疇,并非民事案件所應解決。因此,在評估作價時對宅基地是否存在面積超標問題不作考慮。但在實踐中已出現(xiàn)買受人購買房屋后在相鄰的宅基地或空置的土地上建房的情形,此時則不應籠統(tǒng)地認為均應向出賣人予以返還,而應本著與原有房屋及宅基地是否構成添附、無法予以分離,則應予以返還;如不構成添附,系獨立于購買時的房屋及宅基地而存在,則不應予以返還,否則會導致出賣人因此在其原有宅基地范圍之外另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不良后果。實踐中應把握,宅基地范圍外超建部分如與原建筑無法分離的一并予以返還,如與原宅基地毗鄰且建筑物與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可以明確分離的不予一并處理。

    查看全文↓ 2018-08-16 06:21:42
  • 134****1561

    您好,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1、房地產(chǎn)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chǎn)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chǎn)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chǎn)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chǎn)權為數(shù)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shù)幕卮?/span>

    查看全文↓ 2018-08-16 06:21:31
  • 154****3024

    在實踐中,房產(chǎn)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很常見。那么,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形下商品房買賣合同會無效?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有什么法律后果?怎么避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xiàn)實中房產(chǎn)和地產(chǎn)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chǎn)不得轉讓/地產(chǎn)不得轉讓)
    法律規(guī)定:
    《城市房屋產(chǎn)權產(chǎn)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guī)定:“城市房屋的產(chǎn)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chǎn)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br/>法理分析: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chǎn)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份共有財產(chǎn)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br/>《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br/>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chǎn)權為數(shù)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guī)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guī)定
    我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jīng)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法律規(guī)定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查看全文↓ 2018-08-16 06:21:23
  • 152****3348

    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類:
    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合同無效;
    商品房預售違法,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首先,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該合同無效。且該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無效,具有溯及力。但,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應由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確認,而不是由買賣雙方或一方?jīng)Q定。
      一旦,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后,那么將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還。即由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
      (二)買受人已經(jīng)實際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相當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費,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的對于裝修價值部分可由出賣人適當給予補償。
      (三)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雙方的過錯大小分清雙方責任,各自按照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擔損失。
      (四)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fā)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五)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chǎn),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六)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查看全文↓ 2018-08-16 06:21:03

相關問題

  • 房屋買賣合同丟失了該這么操作: 購房合同丟失情況一: 如果是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丟失的,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 購房合同丟失情況二: 如果是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有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丟失的,昆山房知識 搜血色殘陽的搜房博客 ,應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 購房合同丟失情況三: 如果是在做完預售登記,已經(jīng)辦理好銀行按揭手續(xù)后丟失的,則購房者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xù)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xié)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jīng)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nèi)容沒有發(fā)生變化,但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該借款合同已經(jīng)發(fā)生變更,所以需和銀行簽訂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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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丟了怎么辦?如合同已備案,可以到房管部門復制下,如未備案可以到開發(fā)商處復制均可。但應當在復印件中加蓋公章,以確定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嗎?1.開發(fā)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證明你與開發(fā)商之間設立房屋買賣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有效證據(jù)。2.如果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條款約定或合同履行而發(fā)生糾紛,在證據(jù)舉證上,應當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僅提供復印件不符合訴訟證據(jù)的舉證要求,但對方當事人認可復印件的真實性除外。3.如必須要交回合同原件,先完整復印一份原件備份,并讓開發(fā)商在復印件上寫明“因何原因而收回原件、收回時間、何時歸還、此復印件與收回的原件相同”,并加蓋公章。開發(fā)商修改合同條款,必須與你協(xié)商一致才可。合同修改后,你應及時將修改的合同要回。4.《**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49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jù)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jù)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三、房屋買賣的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電子合同法律效力有法律法規(guī)認可。 目前,《電子簽名法》第13、14條認可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合同法》第10、11條認可以數(shù)據(jù)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合法載體。 根據(jù)《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guī)定,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的電子合同才被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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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以到開發(fā)商或房屋所屬房地局補辦,一般是將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給你看然后給你一份復印件,相關機構再在此復印件上蓋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這里指的相關機構原則上是房地局也叫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2、購房合同如丟失可以登報掛失,不用公開房產(chǎn)證編號,因購房合同有自身的合同編號。3、購房合同丟失一般不會帶來很大風險,如果房產(chǎn)證丟了可就麻煩了。無論銀行抵押貸款還是出售房產(chǎn)必須見到房產(chǎn)證原件才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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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合同已備案,可以到房管部門復制下,如未備案可以到開發(fā)商處復制均可。但應當在復印件中加蓋公章,以確定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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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類: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合同無效;商品房預售違法,合同無效;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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