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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證不全如何賠償損失?怎么計算的呢?

131****9180 | 2019-06-17 11:27:41

已有3個回答

  • 157****0229

    首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衡量商品房預售行為是否合法的**直接、**關鍵的書面證明文件。買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預訂、預約、認購、訂購等方式變相預售商品房的,均屬無證預售行為,在法律上無效。但如果開發(fā)商在買受人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合同可被認定為有效。
    另外,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查看全文↓ 2019-06-17 11:28:16
  • 157****6275

    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協(xié)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查看全文↓ 2019-06-17 11:28:08
  • 132****3770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fā)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fā)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于開發(fā)商的手續(xù)不全,開發(fā)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fā)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fā)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fā)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fā)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fā)生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fā)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fā)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查看全文↓ 2019-06-17 1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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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漏水可以要求賠償嗎1、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是提供虛假的情況給對方,而造成損失的,則應當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已經明確地告知了買方的,那么賣方就不承擔責任。2、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并非賣方在裝潢或者使用中所產生的,而是房屋本身的,若是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則賣方也不用承擔瑕疵的擔保責任,買方可以房屋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來向開發(fā)商主張保修的責任、或者是賠償責任。3、買房人在入住之后發(fā)現房屋存在被隱瞞的質量瑕疵,可以請求法院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賣房人退還全部的房款。但是如果沒有達到法定解除條件,或是房屋的質量不足以威脅到居住安全的,法院通常會判賣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是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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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小產權房在拆遷守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分為兩種不同情況。第一,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xù)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第二,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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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兇宅???快退!別住了,晦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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