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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怎樣丈量確權

134****7653 | 2020-10-29 14: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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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5414

    農村宅基地工具進行丈量宅基地的面積。因為我國農村宅基地占用面積大,而且布局散亂,所以對宅基地的面積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在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區(qū),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針對于壩上地區(qū),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467平方米。進行宅基地的測量是為了確權登記的發(fā)證,能夠更好的推進土地市場的建設。
    在進行測量的過程當中,房屋所占地的面積不能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并且按照目前實際使用的面積進行登記。對于已經超過標準面積的部分宅基地,會在土地權利證的記事欄當中進行標注,如果以后再遇到房屋拆遷或者是其他重新登記的情況,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作出重新處理。對于不在土地總體規(guī)劃當中的宅基地或者是有爭議尚未處理的宅基地不予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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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國家現(xiàn)在推行不動產登記,宅基地確權早就該廢止了。確權無非就是重新執(zhí)行一遍審批程序里面的發(fā)放批準過程,因此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確權。但是政府負有處理處罰違法行為的職責,他們不能不搭理這方面的事,否則就是失職瀆職,這時候人民群眾應該想著怎么處罰政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千萬不要避重就輕,讓政府轉移了注意力,忘了更重中之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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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12種情況宅基地不能確權:(1)主動放棄二輪承包經營權未承擔農業(yè)稅費義務的按無田戶處理,不予確權登記。(2)農村二輪承包時,沒能力種田沒承包的孤寡、單身戶、五保戶,按無田戶處理,不予確權登記。(3)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戶口外遷不在冊或按當時政策不符合分田條件的人員,目前戶口仍在外地或已回遷,要求分田的,暫不處理。(4)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未承包到戶的土地原則上暫不確權登記,歸集體所有。(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變用途的不予確權。(6)承包農戶代種他人承包地的,現(xiàn)代種戶要求確權的,原則上不予確權。(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應補償,確權登記時要從承包地塊面積中減除,進行變更登記。(也就是說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補償的這部分地塊不予登記)(8)承包戶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不再確權發(fā)證。(9)機動地、經濟地、荒地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xù)作為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進行確權登記。(10)家庭承包人員死亡的,家庭承包戶沒有消亡,還按原承包土地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11)退耕還林領取了林權證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頒證。如果沒有領取林權證,但領取了退耕還林補貼,應尊重農戶自己的選擇。(1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土地權利的,不予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充:農村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將被回收,對于有宅基地需求的農戶可以重新給予分配宅基地,具體處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村集體組織成員間有償流轉。(2)對于荒廢的閑置宅基地,村集體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3)對于沒有確權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準再翻建、修補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體收回。(4)鼓勵超占、多占宅基地的農民家庭有償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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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宅基地超標的收費標準。這種是指宅基地面積超標的情況。因地勢情況、房屋構件、人口密度等有所不同,因此各地區(qū)宅基地的規(guī)定面積有所差異。目前已有部分地區(qū)規(guī)定,城郊的宅基地標準面積在120平方米左右,農村宅基地標準面積在200平方米左右。1,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取費用。2,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標準收取。3,超出標準面積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費標準提高3元/平方。第二,宅基地超量的整治措施。這種是指一戶多宅的情況。目前一戶一宅的宅基地政策已貫徹實施。對于一戶多宅的情況,將予以整治處理。具體的措施是,對于總面積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宅基地超標的收費標準收取有償使用費,對于總面積嚴重超標的,對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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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經批準占地建房,均屬于違法占地行為。以下規(guī)定供您參考。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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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準使用不超過規(guī)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xiàn)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xiàn)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guī)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guī)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2)符合規(guī)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xiàn)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3)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4)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zhèn)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5)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guī)定確權登記發(fā)證。(6)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xiàn)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7)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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