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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怎么處理

135****9106 | 2022-06-29 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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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8618

    借名買房糾紛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處理:
    ①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和互諒互讓的方式達成和解,來解決糾紛。
    ②借名人可以通過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或異議登記。
    ③也可以通過打官司來解決糾紛,由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根據當事人對生效裁判是否自覺履行或者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來化解糾紛。借名買房的風險有很多:
    ①錢房兩失,因為購房的出資人不是登記人,進而出資人沒有對該房屋的使用權,也不是法律上的處分人。
    ②房子被登記人拿去出售,那出資人是不可能要求其取消交易。借名買房的合法與否需要按照情況來定,如果借名買房的人是為了減免稅收或者隱藏財產等目的,就是不合法的,稅務機關也會對相關逃稅漏稅這種行為給與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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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一、借父母名買房歸誰1、看房產類型購房者如果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則該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持。但一旦房屋已經被查封、過戶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過戶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房產類型的不同,處理結果也會不同,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則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因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侵害其他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2、充足證據購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買的房子,但是不動產登記之后就發(fā)生物權效力,登記產權人就被推定為房產的所屬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產權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法院通常會綜合房屋的出資情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合同、房屋產權證的持有情況以及對于借名購房的事實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判斷。3、合同約定有的朋友在借名買房的時候會簽訂責任合同,合同畢竟僅是內部約定,尚須經過變更登記才發(fā)生物權效力,不能僅憑約定的債權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借名人向法院起訴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合同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依據合同約定辦理過戶,而并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其所屬。二、借名買房糾紛如何處理購房者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證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屬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屬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屬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否則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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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借名買房所謂借名買房是指實際購房人出資,由名義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登記為名義購房人,實際購房人與名義購房人約定房屋產權歸實際購房人所有的買房形式。借名買房出現糾紛的情況比較多見,房地產限購無疑是當事人選擇借名買房的主要原因。二、確定借名買房雙方之間的協議是否有效借名買房出現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雙方沒有書面的借名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在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的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則要就協議是否有效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第一:為了規(guī)避房地產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雖然實際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但房地產限購政策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借名協議是有效的,實際購房人有權憑借名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二:為了規(guī)避經濟適用房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經適房政策保障的是社會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權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不符合購買經適房的主體通過借名買房協議而購買了經適房顯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這種借名協議是無效的。三、如果雙方協議無效怎么辦?如果借名協議無效,即借名買房程序不能執(zhí)行,實際購房人只能要求名義購房人返還購房款,無權要求確認房屋的產權歸其所有。但如果借名協議有效,則要判斷協議是否可以履行。若實際購房人在訴訟時已經取得了購房資格,則有權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產權歸自己所有,若實際購房人在訴訟時尚未取得購房資格,法院很難支持將房屋的產權判歸實際購房人所有,這種情況下實際購房人可以等到取得購房資格后再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韭蓭熆偨Y】律師提醒大家:買房時,**好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因為借名買房風險比較大。如果要以他人名義買房,需要和名義產權人簽訂一份合同,證明該房產的實際產權人。另外,在合伙買房時,合伙購房人之間也要簽署協議,明確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以及對該產權所占的份額。對于借名買房事務,實際出資人在自己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及時向法律專業(yè)人士進行咨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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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時,**好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因為借名買房風險比較大。如果要以他人名義買房,需要和名義產權人簽訂一份合同,證明該房產的實際產權人。另外,在合伙買房時,合伙購房人之間也要簽署協議,明確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以及對該產權所占的份額。對于借名買房事務,實際出資人在自己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及時向法律專業(yè)人士進行咨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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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借名買房所謂借名買房是指實際購房人出資,由名義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登記為名義購房人,實際購房人與名義購房人約定房屋產權歸實際購房人所有的買房形式。借名買房出現糾紛的情況比較多見,房地產限購無疑是當事人選擇借名買房的主要原因。二、確定借名買房雙方之間的協議是否有效借名買房出現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雙方沒有書面的借名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在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的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則要就協議是否有效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第一:為了規(guī)避房地產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雖然實際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但房地產限購政策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借名協議是有效的,實際購房人有權憑借名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二:為了規(guī)避經濟適用房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經適房政策保障的是社會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權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不符合購買經適房的主體通過借名買房協議而購買了經適房顯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這種借名協議是無效的。三、如果雙方協議無效怎么辦?如果借名協議無效,即借名買房程序不能執(zhí)行,實際購房人只能要求名義購房人返還購房款,無權要求確認房屋的產權歸其所有。但如果借名協議有效,則要判斷協議是否可以履行。若實際購房人在訴訟時已經取得了購房資格,則有權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產權歸自己所有,若實際購房人在訴訟時尚未取得購房資格,法院很難支持將房屋的產權判歸實際購房人所有,這種情況下實際購房人可以等到取得購房資格后再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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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買房是指真正的買房人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從表面上看是出名人購買了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實際上是借名人購買該房屋,支付了房款。在借名買房中,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1. 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意思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2. 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yōu)惠政策,在開發(fā)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建議大家不要借名買房。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倍遥枰舸孀銐虻淖C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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