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買房 >房產問答 >房屋買賣 >房屋交易 >詳情

在認購書中,認購書上寫明了收取的定金是“訂金”兩者意義一樣嘛?

139****4512 | 2013-01-11 15:11:41

已有1個回答

  • 157****9751

    1、寫明了是“定金”的,適用定金規(guī)則,認購人違約的,開發(fā)商可以沒收定金,開發(fā)商違約的,認購人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對于寫的是訂金、保證金等的,如果沒有對其含義進行特別說明的,則不適用定金規(guī)則,如果在其后進行了含義說明,比如“認購人違約的,開發(fā)商不返還;開發(fā)商違約的則雙倍返還”的,則視為定金,按定金規(guī)則處理。

    查看全文↓ 2013-01-11 15:12:03
天津買房交流群-16群(413)

相關問題

  • 首先,如果開發(fā)商沒有銷售許可證,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全部定金及其利息。其次,如果開發(fā)商有銷售許可證,關鍵看購房者與開發(fā)商所簽的認購書對定金退還有無特殊約定;如有約定,從其約定。再者,如是出于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與開發(fā)商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而開發(fā)商又不存在任何違約情況的,購房者支付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但如果是因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則開發(fā)商應退還定金。其他情況下,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購房者可參照以下情形判斷:1、在不知道房屋被抵押的情況下,張旭鋒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定金是絕對可以退還的,而且發(fā)展商應該支付給購房者兩倍的賠償金。在不知道所售房屋的基本狀況下,購房者交付的定金也是可以退還的。同樣,如果購房者看不中合適的房子,也沒有簽認購書,這種沒有具體約定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在討論對所購買的樓房編號存在疑點的案例時,是發(fā)展商原因導致交易的不存在,開發(fā)商負有舉證責任;開發(fā)商不能舉證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回定金。2、有購房者抱怨自己是在售樓人員的誤導下交付定金的,如房子的光線并不如售樓人員說的那樣好等誤導,因此要求退還定金。售樓人員的這種行為不是根本性的違約,只能說是瑕疵的問題,因此,定金是不能退回的;且那些由于個人原因如供樓能力下降等而要求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的定金也不能退回。因為這是購房者必須面臨的交易風險。

  •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岸ń稹笔欠筛拍睿淠康氖窃谟趯Α渡唐贩抠I賣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起擔保作用,并有法定的定金規(guī)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則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現(xiàn)在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不得簽訂認購書的,即使要簽也不能涉及定金(訂金)、預付款等變相預售的內容。

  • 為了防止售房單位利用認購書制造陷阱,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建議購房者在認購書中約定協(xié)議生效條件,如“只有在買賣雙方就所有交易條件達成一致時,本認購書方始生效”,對認購書中類似“如乙方(買方)在15天內不到甲方指定地點簽署商品房預(出)售合同,則沒收已付定金,甲方(賣方)有權把乙方訂購的房屋轉售給他人”的條款加以拒絕。 如果房地產商把尚不符合預售條件的“樓花”以“內部認購”的形式進行銷售,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收受定金,則所簽訂的認購書無效。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檢驗“五證”就可以避免。

  • 通常房地產開發(fā)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全部2個回答>
  •   已經簽訂了認購書的定金,在一般情況下是不予退還的。但如果說開發(fā)商不具備商品房的銷售資格,也就是說開發(fā)商沒有取得正常銷售房屋的五證,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不能夠收取任何帶有預定性質的費用,如果在這種前提條件之下,無論購房者是否已經交納房屋定金,都應該由開發(fā)商無條件的退回。所以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首先要明確開發(fā)商是否具備有正規(guī)的銷售資質。  盡量避免與開發(fā)商簽訂認籌合同,可以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直接簽訂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并且在進行簽訂的時候要注意文字的書寫??梢詫懗深A付款或者是保證金,這樣在交易的過程當中,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簽成,也能夠退回相應的款項。此外在簽訂相關的協(xié)議時,需要仔細閱讀,并且在協(xié)議當中標明,在什么情況之下可以退定金,如果不予退還,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