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買商品房的打算呢?如果有,那你知道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不知道的話那就一起來看看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保護購房者權益的重要法律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f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要具有強烈的合同意識,知道在合同中盡可能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完整地閱讀合同:提出質疑,對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認真調查清楚。 (2)簽訂合同前要了解開發(fā)商的基本情況,包括開發(fā)商的信譽、經濟實力、資信狀況及歷年在房地產市場的開發(fā)業(yè)績,并要求開發(fā)商出示有關開發(fā)建設和銷售的證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及“五證”等。 (3)合同文本是否規(guī)范。應了解開發(fā)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制定的統(tǒng)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應當提出疑問并特別注意合同條款的內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如果房產在購買前就設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關系,抵押權人就有可能隨時要求實現抵押權,這樣,購房人不僅不能順利取得房產證,甚至會陷入一場糾紛之中。 (5)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要對開發(fā)商在售樓書、廣告中許諾的事項進行核實,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否則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6)關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選擇分期付款,應盡可能增加付款次數、拉長付款的間隔時間,以便減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風險。 (7)關于裝修標準和設備標準。購房者不能只單純地信任樣板間或廣告、售樓書等宣傳品中對裝修的許諾,而應在購房合同中將房內外的裝修和設備設施的種類、型號、品牌、顏色、位置、方向等內容約定清楚,這樣才能**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8)關于房屋面積。在簽合同時應與開發(fā)商明確約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及面積誤差比為多少,根據全國的建筑水平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開發(fā)商有能力和義務將建筑面積的誤差比限定在3%以內,購房者應根據選擇的計價方式,對建筑面積的誤差比進行限定,并約定相關的違約責任。 (9)關于交房期限。開發(fā)商對延期交房常借故推脫責任,因此在簽約時購房者應注意不可抗力以外的逾期交房原因,而不能讓開發(fā)商任意地列舉一些牽強的理由。 (10)違約責任。簽約的目的是為房屋出售后出現的違約情形而提前設置一些防范條款,對違約的內容、違約的責任應盡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標準確定下來,這樣便于操作。 (11)解決爭議的辦法。當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房買賣合同列舉了兩種解決辦法:一是提請仲裁,二是提起訴訟。兩者只能擇其一,如果雙方合法地選擇了仲裁條款,將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12)簽訂補充協議。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盡事項要進一步補充,如:將開發(fā)商做出的口頭的或廣告中的承諾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內容,只有這樣,才能有力地約束開發(fā)商,維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如何避開商品房買賣合同陷阱
147****3960 | 2016-05-23 16: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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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89
根據目前市場碰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普遍存在爭議的條款及注意事項,先總結一下幾條,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1、簽合同前先查看政府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營業(yè)執(zhí)照;交房前應查看《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及《消防安全合格證》。 2、主體。即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購房人,應寫明雙方的名稱地址等。 3、預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況,預售合同應明確記載預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區(qū)、座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結構、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圖等。 4、面積。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應以平方米為單位計算,并明確是建筑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其他面積。 5、價款。即預售商品房的價金,包括單價和總價,如每平方米多少元。 6、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則條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約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的影響,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順延。 7、房屋使用性質。是住宅用房、辦公用房還是生產用房或其他。 8、房地產權的辦理屬于登記義務,辦理不應收取費用(除各項的過戶費、維修基金等國家要求交納的) 9、物業(yè)管理條款,要明確物業(yè)費所收取的項目為哪些,交房時應提前繳納幾個月的物業(yè)費, 10、糾紛解決方式。如選擇訴訟還是仲裁。 11、其他條款或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12、注意開發(fā)商的廣告是否和合同上所要求的一致 13、針對付款方式、核算方式與開發(fā)商達成協議,并把雙方允諾的內容寫人正式合同。要注意公平合理,慎防開發(fā)商設置過重義務,日后無法履行 14、對于付款延期,付款延期的違約責任,可以根據開發(fā)商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書寫相同。 15、商品房質量,與開發(fā)商協定房屋的質量標準,應主要包括:房型、使用功能、用料、施工、配套等;對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其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處罰方式由雙方協商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違約條款要明確到具體情況。 對于商品房的質量,應當與開發(fā)商約定的內容包括:墻體平直的標準;防水的標準,即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表面裂縫的標準:即開發(fā)商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管線安裝與室內表面的平整標準:即開發(fā)商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承諾任何管道的安裝不影響房屋室內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應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等。
查看全文↓ 2016-05-23 16: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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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購房者在買房簽約時,用的都是開發(fā)商提供的購房合同。在這份購房合同中,也許就有“格式條款”,如果事后雙方在此條款上 有分歧,大多會發(fā)展成糾紛。為了避免糾紛,小編為您詳細解說“格式條款”。 在商品房買賣場合,合同文本多為開發(fā)商提供,存在開發(fā)商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簽訂合同時未與購房人協商的條款,即“格式條款”。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正因“格式條款”未經磋商訂立,實際履行過程各方易有理解分歧,是買賣糾紛類案件常見的爭議焦點。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也就是說,當買賣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首先應該是以一般人的理解力為標準進行統(tǒng)一且客觀的解釋;而當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均合理時,考慮到開發(fā)商作為條款制作人,有可能通過預設意義不明確的文字將不合理解釋強加于購房人,此時,應對開發(fā)商作出不利的解釋,以維護購房人權益。 再者,“非格式條款”是雙方在平等基礎上逐條磋商擬定,充分尊重了雙方的意思,所以發(fā)生條款沖突時“非格式條款”比“格式條款”優(yōu)先適用。 同時,《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备鶕鲜鲆?guī)定,開發(fā)商負有就“格式條款”向購房人解釋說明和提示注意的義務。 開發(fā)商通過“格式條款”規(guī)避應負的義務、或是加重購房人責任的條款,如約定認購定金不作退還、樓宇外墻面使用權歸開發(fā)商、面積誤差不能退房等,均屬無效。 鑒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法官提醒市民在購房時應注意:一、仔細并逐條閱讀合同文本,有疑問的條款可當場要求開發(fā)商予以釋明;二、對于“格式條款”,購房人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亦可商定修改;三、手寫、手填等“非格式條款”具有優(yōu)先適用性,若有特殊約定事項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載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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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律師,你好,我想了解一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寶雞律師解答: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許多購房者在房屋交付時才發(fā)現眼前的房屋與當初開發(fā)商信誓旦旦的承諾相去甚遠,或者根本就拿不到房產。但由于商品房買賣契約規(guī)定不清或者根本就沒有作規(guī)定,無從追究開發(fā)商的責任。因此,認真簽好商品房買賣契約,是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第一道屏障。 簽合同時有一個觀念是要修正的,那就是格式合同是不可修改的。許多購房者對開發(fā)商提供的標準格式合同全部服從,大筆一揮了事。其實格式合同是由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并不具有針對性。 建設部1998年2月發(fā)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商品房銷售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開發(fā)商不得使用強制性的格式合同,購房者有權對合同內容提出變更和修改。據此,購房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對商品房的要求及開發(fā)商的承諾修改格式合同,修改的內容作為原格式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格式合同具有同等的合同效力。 簽合同時第二個注意的事項是商品房的質量條款。據調查資料顯示,商品房質量糾紛中主要質量問題是屋面、廚房、廁所滲漏,結構裂縫,墻皮或面磚脫落,裝飾裝修粗糙,器具質量低劣等。因此對質量條款的約定應事無巨細,**好是能請這方面的行家提供建議。對于開發(fā)商提供樣板房做參考的,對樣板房的各項質量指標也應以質量條款的形式落實。 總之,簽訂質量條款時周到細致是與將來發(fā)生質量糾紛時你可能得到的補償成正比的。 **后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簽訂后三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地產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轉讓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可以對抗未登記的房產轉讓行為。這就是說,即使你簽約在先,并已交足房款,但如果開發(fā)商再將同一房產轉讓他人,并已搶先登記,雖然開發(fā)商會由此承擔退回房款和違約責任,但你預想中的房屋必然落空,為買房所作出的種種努力也將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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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fā)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fā)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fā)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fā)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fā)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2、補充協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fā)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fā)商的專業(yè)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fā)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fā)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fā)商在補充協議中規(guī)定:“**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fā)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fā)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yè)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fā)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議是由開發(fā)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fā)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好不要和開發(fā)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fā)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fā)售樓書,發(fā)布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fā)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fā)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yōu)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fā)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fā)商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fā)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fā)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fā)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fā)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guī)定,開發(fā)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fā)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jié)作了規(guī)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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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一、合同中的空白條款在簽訂合同時,你會發(fā)現,一些條款下面,會有空白條款的存在。有一些空白條款需要雙方確認后填寫或者需要特殊注明的,但有的開發(fā)商會告知購房者合同是同一版本,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這樣開發(fā)商就有可能在空白地方做手腳。因此購房者如果確實沒有特殊說明,可以在空白地方劃一道斜線表示此處無內容,以免給開發(fā)商留下可乘之機。二、補充協議中的義務與權利是不是對等補充協議是對購房合同的補充,一般會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很多合同中沒法明說的約定。有些開發(fā)商會在此時玩起了文字游戲,比如開發(fā)商會約定自己的違約責任是月的萬分之幾,購房者的違約責任變成了日的萬分之幾,一字之差,違約款就相差30倍。在簽合同時,需要重點關注補充協議中的責任劃分是否合理,不要讓自己吃虧。三、違約責任和賠償約定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約定,需要大家重點關注。在整個購房流程中,時刻都有可能出現違約行為,一旦出現違約,法院判定責任及賠償,首先參照的是合同中的約定。例如什么情況下房子可以退、出現什么違約行為,定金雙倍補償等。如果這兩項沒有約定清楚,購房者會吃啞巴虧,維權會繞遠路。四、交房日期與交房標準的約定交房日期是開發(fā)商將房子交給購房者的**后期限,交房標準是在交到購房者手中時,房子的配置標準。交房日期是購買期房的小伙伴需要注意的,如果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購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是判定是否逾期的重要標準。交房標準對精裝房來說尤為重要,交房時的配置與樣板間的配置差距較大,在簽合同時,需要將收房時的配置標準寫清楚,例如家電的品牌、室內空氣的達標標準等。五、壟斷物管權買房協議約定“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由出賣人選聘的XX物業(yè)公司提供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實際上是開發(fā)商將物業(yè)管理權永久性地壟斷了,即便是日后成立業(yè)主委員會,也難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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