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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院如何判決

155****9112 | 2016-06-27 12: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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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5859

    -----逾期辦證的責任認定
    原告:葉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安華、陳文清,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基本案情
    原告葉某與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以下簡稱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03年10月31日,合同第十五條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買受人不退房的,每逾期一天,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房產(chǎn)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通知原告入住,原告于同年11月6日領取了房屋鑰匙,實際使用該房屋。
    原告訴稱:被告應于2004年1月1日前為原告辦理好房產(chǎn)證,而被告于2005年8月19日才向原告發(fā)出辦證通知,至今尚未辦妥原告的房產(chǎn)證,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總房價款為基數(shù)每日萬分之三支付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的違約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即2005年8月30日。
    房產(chǎn)公司答辯稱:被告“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以下簡稱報備)后,原告憑有關手續(xù)即可辦理房產(chǎn)證,被告并沒有為原告辦理產(chǎn)權證的義務。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報備,主要是由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按合同第15條的規(guī)定,對此延誤的時間不屬被告的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該段時間的違約責任。本案房產(chǎn)竣工驗收后,為取得辦理產(chǎn)權證所需的資料,被告必須按政府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各項驗收、審批、審核手續(xù)后才能報備。被告實際交房時間為2003年11月6日,被告辦理權屬登記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的時間為2005年3月23日,期間共503天。其中,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公開承諾辦理各項驗收、審批、審核手續(xù)共需134天。而實際上被告在辦理報備過程中,因政府部門延誤的時間達 183天,因建設銀行廣西區(qū)分行造價審計所用時間為172天,因廣西某房地產(chǎn)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測繪所用時間為76天,共計 565天??鄢?nbsp;2004年 3月26日至2004年 9月13日期間的交叉時間172天,剩余393天,這些時間并非被告原因造成的,合同約定的60天為雙方認可的報備時間應包含在政府各職能部門審批時間中,故被告報備的合理時間應是交房后的第393天,即2004年12月9日,因此,被告實際逾期報備時間為110天。其次,被告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按合同的約定將商品房交付給原告,原告也已居住使用。被告逾期報備,并未影響原告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從實際情況來看也沒有造成原告的任何損失,因此,合同中約定按總房款每日萬分之三支付原告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以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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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沈陽市皇姑區(qū)塔灣街xx號。 被告遼寧海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實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編號:0316-00113-j77)。合同約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845.70元的價格購買位于皇站區(qū)延河街72號海華苑11號242室住房及車庫一處,合同第七條對付款時間與付款額作了約定。分兩次付款,第一次于2001年8月27日前支付106950元,第二次于2001年9月27日前支付余下240000元。合同對違約責任亦作了相應規(guī)定。合同第十八條對物業(yè)管理也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雙方如期履行義務。原告進住后,認為被告未如實全面履行合同。2002年供暖并網(wǎng)時,該商品房未辦理熱網(wǎng)連接,原告認為這嚴重侵害了其權益,遂于2003年1月9日起訴來院。 二、原審法院的認定及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8月27日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編號0316-00113-077)。原告購買的是現(xiàn)房,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進住該爭議房。關于原告提出被告違約,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000元的主張,但是原告并未提出被告違反合同哪一條款,故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供暖問題,原告與沈陽市皇姑區(qū)海華物業(yè)管理所簽訂的“供暖合同”與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屬兩個不同法律關系,原告應另案訴訟;關于原告主張被告物業(yè)亂收費,經(jīng)查無實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在售樓時所作海報宣傳及承諾內容并未實現(xiàn),認為被告違約,經(jīng)本院審查,原、被告雙方所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沒有其內容。故海報宣傳及承諾并非雙方所必須遵守的合同條款,海報宣傳僅屬于訂立合同的要約邀請,其內容不寫進合同條款中,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被告承諾安裝電子門及24小時供暖未實際履行,屬于欺騙的主張,經(jīng)本院審查,原、被告雙方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此項條款,故對原告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安裝可視對講電話,僅在2002年5月安裝監(jiān)視器,不是可視電話對講門的主張,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安裝何種型號對講電話或監(jiān)視器。故被告并未違反合同條款,故不應認定被告合同違約。關于原告提出的2001年到2002年度供暖一直不好及物業(yè)收費收取拆改抵押金1000元之后一年才返還以及被告收取采暖費一次性收取2年不妥,應一年一交等事宜系與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關于原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于清、馬秀平、張咸卓,李雅濱、張晶、王永恒、于春宇、韓書寶等證人向法院作證。上述證人均反映供暖問題及房屋質量問題。但其所述均系證人本人房屋問題,并未證實原告訴訟主張。故上述證人證言依據(jù)**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jù)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解釋,不能證明原告房屋有質量問題。另外,被告在訴訟中向法院已提交了“東燃住宅”1號2號樓優(yōu)質工程認證書復印件及竣工驗收備案書復印件,可以作為本案證據(jù)采信。關于原告主張其爭議房質量不合格沒有相應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這一訴訟主張。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原告王某因與景德鎮(zhèn)市某代辦服務處發(fā)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委托沈英華律師為代理人,于2002年3月5日向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和被告于1998年9月8日簽訂了一份《預售商品房合同》,一次性付清了58140元房款,但被告沒有依約交付房屋,原告曾于1999年6月29日起訴被告,并經(jīng)法院調解結案:被告在1999年10月10日前交付房屋,并一次性支付原告補償金4883元。原告接收房屋后,發(fā)現(xiàn)該房屋質量低劣,經(jīng)向有關部門投訴,被告承諾整改,但一直沒有付諸實施,給原告造成較大損失,請依法判令被告退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被告辨稱:對方所述基本屬實,同意修理房屋。原告本次訴訟請求與1999年經(jīng)法院調解結案的訴訟請求相同,原告只需申請執(zhí)行,現(xiàn)原告再次起訴,與“一案不二訴”的原則相悖,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沈律師代理意見: 1、被告在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商品房,違反了國家法律規(guī)定,雙方所訂合同無效。 2、被告系全民事業(yè)單位,沒有銷售商品房資格,其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無效。 3、被告交付的房屋未經(jīng)驗收,質量低劣,原告訴求合法,法庭應予支持。 4、本案不屬一案二訴。第一次訴訟是由于被告未交付商品房而要求其交付或退款,第二次訴訟是因為被告交付的房屋未經(jīng)驗收、質量低劣而提出退款并賠償損失,兩者并不矛盾。 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采信了原告及代理律師意見,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2002)珠民二初字第43號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5814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利息;原告將所訂購的商品房一套退還被告。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案經(jīng)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達成調解:1、被告在一個月之內為原告整改好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補償費4000元;3、被告負責在房屋整改合格后辦理產(chǎn)權證,費用由原告承擔;4、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則本案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 隨著中國房地產(chǎn)市場的蓬勃發(fā)展、房地產(chǎn)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廣大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對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梳理,2006年西安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呈現(xiàn)以下幾個特點: 1、消費者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2005、2006年西安市仲裁委員會共受理仲裁案件1162件,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304件,約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6.2%,其中近85%屬于消費者針對開發(fā)商提起的維權申請。 2、消費者維權成功的比例不斷提高。廣大消費者依據(jù)合同及相關法律維權成功的比例不斷提高。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近一半案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調解結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充分體現(xiàn)了西安仲裁委員會和諧仲裁的宗旨,有效化解了消費者與開發(fā)商之間的矛盾;經(jīng)仲裁庭裁決結案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費者的仲裁請求。 3、形成了新的消費者維權熱點問題。2005、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全部304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涉及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占到近四成,開發(fā)商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件占到三成左右,對房屋是否達到交房條件發(fā)生的糾紛占到兩成左右,二手房買賣、其他類型案件占到一成左右。 4、消費者集體維權的意識有待不斷引導。2006年西安仲裁委員會受理的167件案件中,僅有3件消費者集體維權案件,**多的一件70戶,**少的一件13戶。因商品房糾紛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不少消費者持以觀望的態(tài)度,消極等待其他消費者案件處理結果,不愿直接實施維權行為。在具體維權過程中,部分消費者缺少集體維權意識的特點十分明顯。 ★ 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消費提示: 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在2006年接受咨詢及受理的案件中,近一半業(yè)務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類型、比例與西安仲裁委員會基本一致。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西安仲裁委員會的委托,結合承辦案件的具體特點,將幾宗有代表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帶給大家,通過剖析、提示,希望能對廣大購房消費者有所幫助。 a、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交房不符合約定條件糾紛案例: 案例1、2004年7月間,吳先生購買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開發(fā)商應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將具備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吳先生;開發(fā)商逾期交房不超過30日的,應當承擔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超過30日的,吳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購房款、承擔違約金。合同履行過程中,開發(fā)商一再拖延交付時間,直至2006年7月間,方通知吳先生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吳先生多次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未果,遂于2006年8月向西安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全部購房款、承擔違約金,并賠償相應的損失。西安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裁決支持吳先生解除合同、承擔違約金的請求,部分支持了吳先生賠償損失的請求。

  • ??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龍民一初字第826號 原告張xx,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诎Y美蘭區(qū)海府路59號之十一。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業(yè)務手機) 被告海南永生實業(yè)投資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龍路百金城1502房。 法定代表人黃世敏,總經(jīng)理。 第三人海南金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谑旋埨ケ甭?8華銀大廈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陳玉蘭,總經(jīng)理。 原告張xx與被告海南永生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金禧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袁斌,被告海南永生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馮俊銘、張琳,第三人海南金禧牧業(yè)管理有限委托代理人鐘升、符志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7月16日簽訂了《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谑薪鹳Q區(qū)的金山廣場誠意閣五單元g號支付房款人民幣273398元;被告在2005年3月30日前將符合約定條件的房屋交給原告使用。合同簽訂后,原告付清房款。然而被告違反合同的約定,直至今日都沒有履行交房義務。根據(jù)該合同第九條和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逾期交房,應當按已交房款的日萬分之一的比例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辦證,應當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因此,原告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按已付房款人民幣273398元的日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從違約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幣273398)的日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自違約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20778.24元;2、判令被告繼續(xù)承擔自起訴之日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間的違約責任;3、要求被告海南永生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總房款百分之一的違約金2733.98元(房產(chǎn)證的辦理暫不起訴,但保留訴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但。 被告海南永生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辨稱:一、原告在起訴狀中稱被告違反合同約定至今都沒有履行交房義務,是違背事實的,不屬實。原告購買的房屋已經(jīng)辦理了交房手續(xù),在原告與被告的接收單中,原告有接收房屋的親筆簽名。原告接收該房后,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且經(jīng)過了驗收,原告也親自簽收了裝修收單,原告已經(jīng)入住該房屋,在該房屋中生活。二、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第15條中明確規(guī)定被告自房屋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內辦妥產(chǎn)權證,證明被告“要施工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才辦妥房產(chǎn)證。顯然,該約定屬于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且有前面約定的兩個條件,并且權這兩個條件成就,并滿180天的時候,被告才構成違約辦理房產(chǎn)證。雖然被告已交付房屋,但并沒有完成驗收,因此所約定的兩個條件并沒有完全成就。原告關于要求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法庭予以駁回。三、原告的訴請、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原告認為被告有違約只難在2006年6月以前起訴,而原告于2007年5月才起訴,已經(jīng)超過了起訴時間將近一年。四、原、被告簽定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是2005年3月30日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只能在2007年3月30日以前,而原告是2007年5月份才起訴的,也超過了二個月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