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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房屋買賣條件都有哪些呢?

138****1003 | 2018-08-16 05:22:45

已有4個回答

  • 142****1394

    農村的房屋只能是集體內的成員之間進行交易,不能上市交易給集體組織以下的人;農村的房屋屬于宅基地,土地規(guī)集體管,由集體(村、社)辦公室發(fā)證,買賣雙方帶上買賣合同,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繼承公證或親屬死亡證明,到集體辦公室直接辦理變更就可以了。
    由于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屋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fā)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查看全文↓ 2018-08-16 05:23:46
  • 142****2241

    農村的房屋只能是集體內的成員之間進行交易,不能上市交易給集體組織以下的人;農村的房屋屬于宅基地,土地規(guī)集體管,由集體(村、社)辦公室發(fā)證,買賣雙方帶上買賣合同,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繼承公證或親屬死亡證明,到集體辦公室直接辦理變更就可以了。
    由于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屋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fā)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查看全文↓ 2018-08-16 05:23:41
  • 148****8440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
      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
      (1)城鎮(zhèn)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因此,城鎮(zhèn)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
      三、關于執(zhí)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但**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guī)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于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查看全文↓ 2018-08-16 05:23:33
  • 155****0851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于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查看全文↓ 2018-08-16 05:23:22

相關問題

  •   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對于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qū)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诙瑢τ趯⒎课莩鍪劢o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谌?,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tài),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wěn)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xù)占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Υ祟惏讣M行處理時,亦區(qū)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诙?,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系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范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后,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τ诔鞘芯用竦睫r村購買農村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已沒有任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策的規(guī)定,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房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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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農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隨意買賣。2、如果本人已經進城或者離開農村,要把老家在農村的房子出售,不可以買給有城市戶口的人但可以買給同村的村民,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落戶的農民,當然只能算建筑物的錢了,土地是不能算錢的。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故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之后,不應繼續(xù)占有原宅基地,必須及時退交村委會,由村委會依照村莊規(guī)劃方案另行安排。 4、我國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痹摲ǖ诹龡l還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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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我所知,農村的話一般都是自己申請宅基地蓋房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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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兩種情況:(1)城鎮(zhèn)居民。根據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因此,城鎮(zhèn)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三、關于執(zhí)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但**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guī)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于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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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人應繳納稅費:1、 契稅:房款的1.5% (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2、 印花稅:房款的0.05%3、 交易費:3元/平方米4、 測繪費:1.36元/平方米5、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二、 賣房人應繳納稅費:1、 印花稅:房款的0.05%2、 交易費:3元/平方米3、 營業(yè)稅:全額的5.5%(房產證未滿5年的)4、 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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