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是否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
133****3553 | 2013-01-12 1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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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712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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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確需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裝修,應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規(guī)定須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請批準。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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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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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客戶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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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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