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網(wǎng) >房產問答 >房屋類型 >房改房 >詳情

現(xiàn)在很多手續(xù)都要交稅請問房改房交易稅費要多少?

145****1287 | 2018-08-05 22:52:06

已有3個回答

  • 142****5175

    1、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2、申請材料準備好后,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3、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后,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zhí)單,按照回執(zhí)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4、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后便可拿到房產證。

    查看全文↓ 2018-08-05 23:07:31
  • 157****7821

    房改房交易稅費:房改房個人買斷后,產權屬個人,與商品房享受的權力一樣。房改房與商品房只是在交易過戶時,過戶稅費有些不一樣。如營業(yè)稅、土地收益金。房改房過戶對于買方來說,費用是沒有什么變化的。只是業(yè)主方面費用有所不一樣。房改房分優(yōu)惠價,標準價及成本價三種 不同的交的稅費不一樣,而且還得看房本年數(shù),不到五年的還得收費。還有面積,面積大小也有稅收分類。各地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例如廣州市有如下規(guī)定:房改房上市收費一覽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需繳稅費 賣方:
    1、按房屋售價的0.5%繳交交易手續(xù)費;
    2、按房屋售價的0.05%繳交印花稅;
    3、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
    4、按規(guī)定繳交個人所得稅(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買方:
    1、按房屋售價的0.3%繳交交易手續(xù)費;
    2、按房屋售價的0.05%收繳交交易手續(xù)費;
    3、按房屋售價的3%繳交契稅。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借鑒

    查看全文↓ 2018-08-05 23:07:17
  • 142****6258

    契稅、印花稅 按照商品房的契稅和印花稅標準交納;土地出讓金 房改房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為:當年成本價×建筑面積×1%/?!久~解釋:當年成本價——指的是該房產實際上市出售的當年,由**頒布的房改房成本價,也就是“今年”的成本價】;
    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納土地出讓金之后,其產權性質即等同于商品房產權了;個人所得稅 房改房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與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時間上,房改房是以該房產當初房改時,交納房改價款(購房款)的實際交付時間為起算,需提供當時的繳款憑證作為計算依據(jù),另外,在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原購買價格-合理費用)×20%”的標準計算時,房改房的原購買價格不是以房改時所交納的款項為計算依據(jù),而是統(tǒng)一核定價;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價房改房以外,還存在有“優(yōu)惠價”、“標準價”兩類房改房類型,標準價和優(yōu)惠價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納部分款項變更為成本價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優(yōu)惠價、標準價補足成本價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成本價×建筑面積×6%,交納該款項后就可以按照成本價房改房有關規(guī)定上市交易了。
    按相關規(guī)定,以標準價購得的“房改房”上市時,應先補足標準價和成本價之間的差價。消費者在購買這種二手“房改房”時,要確認該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價補足差價。

    查看全文↓ 2018-08-05 23:07:01

相關問題

  • 房改房一般是劃撥土地,在第一次交易時,對賣方優(yōu)惠,土地收益金只收應繳款的百分之十,第二次就沒有這個優(yōu)惠了,就得按百分之百來繳了。土地收益金的計算方法,一般是根據(jù)當?shù)氐耐恋爻鲎尳鸬牡燃?,用途結合建筑面積來計算的。

  • 稅費如下契稅:1-3% (買方購買首套住房,90㎡以下1%,90㎡以上144㎡以內1.5%,144㎡以上3%。買方購買第二套無論要買的房子大小都按3%)個人所得稅:1%,房產滿五年唯一一套可免,取決于賣方。土地收益金:1%營業(yè)稅:5.55% ,不滿五年全額征收。 144㎡以下滿五年可免,144㎡以上滿五年按差額征收。手續(xù)費:6元X面積登記費:80元 購買已購公房(房改房),賣方戶口本上年滿十八歲成員都要到場簽字才能過戶,千萬記住。 另:滿不滿五年看契稅發(fā)票時間!

    全部4個回答>
  • 稅收都是按規(guī)定來的,主要還是取決你房子的產權面積和可申報價格

    全部6個回答>
  • " 12月11日,《中國住房發(fā)展報告(2018-2019)》(以下簡稱“報告”)在京發(fā)布。報告建議,推出房地產稅,實行漸進方案,只對新交易住房啟動征收方案即住房家庭如果一旦交易將統(tǒng)計其全部住房面積,并按照起征點開征,不交易的住房暫不征收。報告提示,樓市面臨三大風險:一是房地產市場存在結構性泡沫或將破裂或繼續(xù)放大的雙向風險。二是房地產金融存在杠桿率迅速高升且還在違規(guī)加杠桿的風險。三是宏觀經濟運行存在過度依賴房地產的風險。報告建議,政府應當管好預期、完善調控和加快改革三策并舉協(xié)同推進。第一,穩(wěn)定房地產市場預期,同時剔除預期泡沫。第二,完善房地產調控政策,防范樓市雙向劇烈波動。第三,下決心改革基礎制度,加速度建立長效機制。針對長效機制,除推出房地產稅外,報告還建議,探索以房地產稅和基礎設施未來收益作為未來還債資金流,發(fā)行市政債券;土地財政退出,調整中央和地方的財稅關系,改革中央與地方關于土地出讓金的分成制度;深化住房制度,重新確立商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關系,加快完善租售并舉制度,加快構建新老居民全覆蓋的住房體系。 "

    全部3個回答>
  • "一是與房地產稅功能定位相對應的征稅范圍確定。如果將房地產稅主要定位于收入功能,則要求征稅范圍需要擴大,甚至不給予個人住房房地產稅的免征額設計。但如果將房地產稅主要定位于調節(jié)功能,尤其是確定為對占有房產多或高價值房產的人征稅,以及抑制住房消費上的奢靡,節(jié)約住房和土地資源,則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將會縮小,不對居民的基本住房進行征收,而主要是針對多套住房和高端住房征收,與重慶市的房產稅改革類似。二是與眾多產權性質房產相關的征稅范圍確定。目前,我國住房產權的類型眾多,包括國有房產(包括軍產)、集體所有房產、私有房產等,個人住房也包括商品房、社會保障性住房等,還涉及到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小產權房。對這些房產是一視同仁的征稅還是區(qū)別對待,也是征稅范圍設計上的難點。尤其是對小產權房,還涉及到如果對其征收房地產稅,是否就將違法問題合法化的爭議。對于上述難點問題,我們的建議是:在立法上可以采取先將各類房地產都納入征稅范圍,再通過免稅設計明確對部分房地產暫不進行征收的做法。按照這種思路,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可確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房地產,包括:生產經營用房地產和非生產經營用房地產。具體征收范圍如下:一是各類生產經營企業(yè)和單位擁有的房地產;二是城鎮(zhèn)居民擁有的房地產;三是農村居民擁有的房地產;四是農業(yè)用地。為了避免征稅范圍過大,應對以下房地產暫免征收房地產稅,將其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主要為:一是農業(yè)用地(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業(yè)用地);二是對農村居民擁有的房地產(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宅基地及其房產)。其中,對于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但作為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房地產,應不屬于免稅的范圍,需要繳納房地產稅。對于“小產權房”,基本的前提還是其非法性應進行清理,對現(xiàn)實存在的小產權房可考慮將其作為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房地產進行征收。與征收范圍相對應,房地產的征收對象是納稅人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具體包括:一是具有土地使用權的生產經營用地,即單位或個人用于工業(yè)、商業(yè)、建筑業(yè)、服務業(yè)等生產經營活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二是生產經營用的房地產(土地和房屋);三是農村和城鎮(zhèn)居民住房;四是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業(yè)用地。免征額的設置問題。目前,對于房地產稅計稅依據(jù)的共識是,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jù)。同時,在制度設計上,對個人住房的全部評估價值進行征收**為簡化。但從我國現(xiàn)實看,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順利開征房地產稅的前提條件。為了推進房地產稅的實施,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應對個人和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給予免稅。按此要求,就存在著對個人住房的免征額設計問題。房地產稅免征額的設計也存在一定的難點,主要涉及免征額是按照住房套數(shù)或住房面積,還是按房產評估值的一定比例進行設計。從目前情況看,由于不同住房的面積不同,且不同類型和區(qū)域的房地產的價值差別過大,按套數(shù)給予一套或多套住房免征顯然不合理。如果按照住房面積,即以基本住房需求確定免征額,則涉及到家庭情況和人均扣除面積標準的確定問題。人均扣除面積標準是全國統(tǒng)一,還是規(guī)定上限由地方具體確定;家庭是按照3口之家計算(國家放開二孩政策后,以后的家庭是否以4口之家為標準),還是按照實際人口數(shù)量計算?;蛘撸瑢γ刻鬃》康脑u估價值給予一定比例的扣除。此外,對于個人擁有的在不同城市的住房,是每個地區(qū)的住房都能夠享受免征額,還是只能選擇在一個城市的住房享受免征額。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具體制度上加以解決。從目前情況看,由于不同住房的面積不同,且不同類型和區(qū)域的房地產的價值差別過大,按套數(shù)給予一套或多套住房免征顯然不合理。而按照房地產評估值的一定比例給予免征,又難以考慮居民家庭人口的狀況問題。我們認為,允許家庭成員合并扣除免稅面積,按照人均住房面積即以基本住房需求來確定人均免稅面積,并結合不同地區(qū)房地產的平均評估價值來確定免征額較為合理。按照人均免稅面積來確定免征額,關鍵是如何選擇人均免稅面積標準。目前來看,人均免稅面積標準有幾個可參考的依據(jù)。第一,全國人均住房面積。根據(jù)統(tǒng)計,2016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36.6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45.8平方米。以此為依據(jù),可考慮對城鎮(zhèn)居民人均免稅面積設為40平方米(如果未來對農村居民住宅征收房地產稅,其人均免稅面積應超過城鎮(zhèn)居民)。第二,上海市和重慶市房產稅試點改革的做法,根據(j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規(guī)定,人均免稅面積(住房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而根據(jù)重慶市《房產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規(guī)定,扣除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納稅人在該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傮w上看,假設家庭為3口之家,上海和重慶兩地的房產稅試點改革中的人均免稅面積范圍為33.3平方米-60平方米??紤]到不同地區(qū)的人均住房面積上的差別,由全國統(tǒng)一制定人均免稅面積不符合各地因地制宜的要求。應以具體地區(qū)的家庭社會平均基本住房需求和社會平均評估價值為標準,計算確定出的具體地區(qū)的家庭住房免征額。這樣,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時,納稅人擁有住房越多,納稅越多,總體上保證征稅的公平性。綜合看,建議國家統(tǒng)一制定人均免稅面積的幅度范圍為40平方米-60平方米,再由地方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人均免稅面積。同時,地方有權限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確定各個具體區(qū)域的住宅人均面積平均評估價格,**終確定出對居民家庭的房地產稅免征額。稅率水平的確定問題。房地產稅開征后其稅收負擔應當是多少較為合適,是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也是房地產稅制度設計上的核心和難點。國外的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主要是根據(j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來確定稅率水平。我國地方財政收入的來源很多,難以按此方法來確定稅率水平。房地產稅作為對企業(yè)和居民個人不動產的征稅,尤其是對個人所擁有的不動產征稅,其稅率水平的設計,不僅僅需要考慮房地產稅本身的稅負問題,還要結合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實際上**終也由居民個人承擔稅負的整體稅負狀況,所有這些稅種形成的整體稅負不能超過居民個人的承受能力。即按照我國目前居民的收入狀況是否能夠承擔得起?會不會出現(xiàn)人們擔心的所謂“買得起房,養(yǎng)不起房”的問題,是否會由于納稅人無力納稅而出現(xiàn)比較嚴重的欠稅。尤其需要考慮到在采取銀行按揭方式購房情況下的居民個人負擔問題。因此,需要考慮將哪些稅費后移,哪些不能后移,哪些需要房產所有者在保有階段承擔,哪些不需要其承擔。同時,我國目前的稅制改革是分步實施的,那么,在房地產稅稅收負擔的設計上應如何考慮和協(xié)調與其他稅種的關系?在分步實施稅制改革的過程中每一個稅種都是在其條件成熟時,獨立進行改革和出臺的,但每一個稅種又不應當是獨立進行改革的,在改革的過程中協(xié)調好各個稅種的關系至關重要??傮w看,房地產稅的稅率水平設計應區(qū)分房地產類型,對經營性房地產按照保持改革前后的稅負水平基本保持不變,對個人住房按照符合地方居民納稅能力的原則進行設計。一是經營性房地產的稅率水平。現(xiàn)行房產稅對經營性房產(不考慮個人出租住房)是按照房產余值(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適用1.2%的稅率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則是根據(jù)不同區(qū)域的0.6元至30元的具體稅率征收。按照房地產評估價值統(tǒng)一征收房地產稅后,在計稅依據(jù)和稅率形式上都有了很大調整,因而無法直接將原房產稅或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水平平移過來。因此,建議按照改革前后的稅負水平基本保持不變的原則的進行設計,即在設定了一定的比例稅率水平后,總體上保證房地產稅應納稅額與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應納稅額總和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各地區(qū)的差異問題,應設置一定的稅率幅度范圍,允許各地選擇具體稅率水平。根據(jù)北京市對經營性房地產改革前后稅收負擔的測算結果,在考慮不征稅土地價值(劃撥土地)的情況下,保持改革前后稅負基本不變的房地產稅稅率水平為0.82%,這可考慮作為經營性房地產的稅率下限,并將原房產稅1.2%的稅率作為稅率上限。綜合看,建議將經營性房地產的房地產稅幅度稅率水平確定為0.8%-1.2%。二是個人住房的稅率水平。由于個人住房屬于房地產稅的新增征稅范圍,不能采用經營性房地產的稅率水平確定方法。但目前上海市和重慶市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實踐可以提供一定的參考。根據(j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規(guī)定,其稅率水平為0.4%-0.6%(一般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根據(jù)重慶市《房產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規(guī)定,其稅率水平為0.5%-1.2%(獨棟商品住宅、“三無人員”第二套普通住房以及建面成交單價在均價的3倍以內的高檔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由于上海市和重慶市作為直轄市屬于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居民負擔能力會高于其他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因此結合全國范圍的房地產狀況和居民負擔能力,在兩地的**低稅率水平0.4%基礎上進行下調,選擇0.2%作為個人住房的稅率下限;為了不過多增加居民個人的稅收負擔,選擇1.2%作為個人住房的稅率上限。綜合看,建議將個人住房的房地產稅幅度稅率水平確定為0.2%-1.2%。三是地方的稅率選擇權限。房地產的具體適用稅率水平由地方根據(jù)當?shù)亟洕l(fā)展狀況在上述經營性房地產和個人住房的房地產稅稅率幅度范圍內確定。從上海和重慶市的實踐看,其中區(qū)分了普通住宅和高檔住宅實行不同的稅率。因此,也應允許地方在稅率幅度范圍內設置差別稅率。稅收優(yōu)惠的確定問題。房地產稅的優(yōu)惠政策設計上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一是對屬于單位性質主體的納稅人,包括國家機關、各級政府、人民團體、軍事、外交機構,事業(yè)單位,以及宗教和慈善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是否給予免稅;二是對不具備納稅能力的住房是否給予減免稅。我國房產上的特殊情況是擁有房產多少和納稅能力不成正比,需要解決納稅人稅負與納稅能力不相匹配的問題,考慮部分低收入群體的減免稅問題。按照國家財稅體制改革中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提出的要求,房地產稅應盡可能少地設計稅收優(yōu)惠。但基于我國房地產類型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實際狀況,也需要給予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設計??傮w上,房地產稅優(yōu)惠政策設計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一是應遵循量能負擔的原則,綜合考慮納稅人擁有的財富和實際的收入水平,尤其是擁有房產多少和納稅能力不成正比的特殊情況,對部分低收入者和特殊群體給予優(yōu)惠政策;二是應遵循法定原則,屬于中央規(guī)定的房地產稅優(yōu)惠政策一經確定,各地政府應嚴格執(zhí)行,不能擅開各種口子,讓稅法成為“議價”稅法。使納稅人可以遵循稅法事前預測經營成本,進行正確的投資決策。三是應遵循地方授權原則?;谌珖鞯亟洕胶头康禺a發(fā)展的不均衡性,也有必要賦予地方政府適當?shù)亩愂諆?yōu)惠上的減免權限,以使稅收優(yōu)惠能夠正確地發(fā)揮作用。按照原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結合房地產稅的定位,除了在征收范圍分析中明確的對農業(yè)用地和農民住房給予免稅政策外,建議的房地產稅優(yōu)惠政策主要為:一是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地產稅。二是對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以及城市公用設施等房地產,免征房地產稅。三是對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博物館、慈善機構等社會公益事業(yè)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地產稅。四是對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免征房地產稅。對自住型產權共有住房,給予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可授權地方具體確定。五是對不具備納稅能力的部分特殊群體的房地產,給予房地產稅減免政策。不具備納稅能力的部分特殊群體,主要是指殘疾人、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老年人、屬于城市低保的家庭等,具體減免稅辦法由地方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作者: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 張學誕) " 全部5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