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有規(guī)定,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zhí)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購房者可以退房?! ∑浯?應了解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準,除特殊情況外,開發(fā)商為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購房者違約金。如果購房者想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可以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開發(fā)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若和開發(fā)商溝通無果,可進入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全部3個回答>認購合同無交房日期怎樣認定?房地產合同 關于一手房交房日期的規(guī)定
131****6425 | 2019-10-17 2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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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13
不管是大型或小型的開發(fā)商,在合同里面設的坑說來也不少,現在嘗試細數筆者平常接觸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署的購房合同糾紛時,購房者可能遇到有關的坑。
解決有關糾紛的法律主要以《**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準則,
一、提起的第一個小心眼,開發(fā)商能否賣“樓花”
所謂“樓花”其實是霍英東先生想出來一種高明的營銷手段,即開發(fā)商出售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然后將購房者支付的款項繼續(xù)用于建成房屋。
在未有“預售許可證”制度之前,許多港商發(fā)現大陸的土地資源較多,然后不斷瘋狂建房,但收取了購房者支付的款項后卻一走了之,剩下尚未“封頂”的房屋就叫“爛尾樓”。
該解釋規(guī)定,嚴格來說,開發(fā)商一定要有“預售許可證”才能出售房屋,否則首先推定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但假設購房者付款后,開發(fā)商久久未能交付房屋,購房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時,法律卻允許只要開發(fā)商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即為合同有效。
所以,現在全國限購的情況下,聽說廣東率先取消“預售證”制度,開發(fā)商必須要竣工封頂后才能出售房屋的話,則這個之前與購房者簽訂的(預售)購房合同可能通通歸于無效。
二、廣告單張要保留好
一般情況下,廣告單張只是“要約邀請”,意思指只是賣方單方在大聲吆喝:“我這里有XX賣,要買要盡快”,這種廣告宣傳不構成合同條款之一。
如果你湊上前去說:“我要買兩斤”,那你的回應就是“要約”;賣方回應說:“好嘞”于是稱了兩斤給你,賣方的回應就是“承諾”,一表達承諾即買賣雙方合同已完全成立。 -
145****0007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查看全文↓ 2019-10-17 22:04:00
認購書簽訂后,開發(fā)商應當根據認購書約定的主要條件與買受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如開發(fā)商擅自變更主要交易條件:諸如價款、付款方式、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則構成違反認購書約定,買受人有權拒絕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具體違約責任按認購書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買受人可要求雙倍返還已付認購定金。
一般情況下,如出現房價已漲,開發(fā)商經常以種種理由解除認購書。對于此種情況,如果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認購書約定的條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
143****5532
提供我們多年來沿用的數據供參考:
查看全文↓ 2019-10-17 22:03:55
逾期交房,賣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按日千分之二)向買方支付已交房款的利息。逾期超過“60天”,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付合同總房價的2%違約金。逾期天數的計算: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的次日起至實際交房那日止。
法規(guī)對上述數值暫無明確規(guī)定。但有糾紛鬧到法院,還是會參照市場的行情或銀行收客戶的逾期違約金的標準作參考,違約金數值若象高利貸肯定是不行的。顯失公平的條款,違背常理的條款,不對等的條款約束在法庭上都會被認定無效。你可以逾期360天交房,那應該同時約定購房人可以逾期360天付房款,不然就是不對等。 -
157****6022
上述案例中,老人**后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許多消費者還是想取得房屋并不想解除合同,而且房價不穩(wěn),解除合同帶來的損失也很大,那么一手房存在抵押時,除了解除合同,業(yè)主還有什么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先要明確我們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
01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可撤銷
1、合同有效,但是開發(fā)商的這種行為,屬于欺詐行為,按照《合同法》5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張合同無效或可撤銷后,過錯方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在合同是可撤銷的情況下,訴至法院撤銷合同,被告是誰?房屋中介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02
中介的作用與責任
中介義務:1、中介機構應當履行積極調查以及據實報告的居間義務,促成房屋買賣交易順利進行,否則非但不能取得中介服務費用,還可能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對方違約遭受損失的,在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外,還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中介公司返還中介服務費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相關法律法規(guī)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七條
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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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蓻]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谑鶙l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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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實際交房日會比簽約的交房日早。如果晚于簽約的交房日,開發(fā)商要賠償違約金的。希望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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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實體從舊、程序重新”的原則,肯定是簽訂合同的日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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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在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購房合同里的具體約定時間。如果開發(fā)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話,開發(fā)商屬于違約行為。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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